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期间的计算单位
NO.162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了对期间的计算单位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期间计算标准的规定。
期间是民法上的特定概念,其上位概念是时间,与其并列的概念是期日。即时间包括期间和期日,民法典总则编只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没有规定期日。
时间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举凡人的出生、死亡、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法上或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消灭,都与时间发生关系。时间的期日和期间可以独立发生作用,还可以与其他事实结合,以成立特殊法律事实的形式发挥作用。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的范畴。
期间,是指从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实际上,期间是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期日表现的是时间点,期间表现的是时间段,即时段,是指以一定时点为起点,到达另一时点为终点,其间延续的时间长度。确定期间,必须首先确定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即确定期日。
本条规定,民法关于时间的问题,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计算,而不能按照农历计算。在很多北方省份,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过去通常采用农历,对此应当进行换算,按照公历计算。
案例分析
202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如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订货通知后一个月内,乙公司未收到货,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20年8月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货通知,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20年9月4日前收到货。实际上,乙公司于2020年9月5日收到货,乙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收到订货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货,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遂拒绝收货,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二百条是对期间计算标准的规定,民法上所称的的期间有公历年、月、日、小时四种计算标准。四种标准属于并列关系。案例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送达时间为一个月,甲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收到通知,那么送达时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但乙公司实际收获时间为2020年9月5日,甲公司逾期送货,构成违约,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收货,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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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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