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律师解读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

2024-04-26


近日,四川泸州警方通报,民警在某居民楼内查获57岁女子孙某和81岁男子殷某,经查,孙某将殷某带至出租屋以25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警方通知男子家属,要求及时对其进行家庭干预和关心。目前,两人因卖淫嫖娼被依法行政处罚。这起事件无疑再次引起了公众对社会治安和道德伦理的深刻思考。孙某和殷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法规,更凸显了他们在道德观念上的严重缺失。


一、嫖娼行为的定义



嫖娼行为,通常指的是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在我国,嫖娼行为被明确列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嫖娼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引发性传播疾病、心理疾病等,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嫖娼行为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子女教育失败、社会治安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正如古人所云:“色字头上一把刀。”嫖娼行为虽然短暂满足了个人欲望,但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代价。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嫖娼行为呈现出愈发严重的趋势。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因嫖娼被查处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当事人年龄、职业、学历等背景各异,充分说明了嫖娼行为的普遍性和危害性。


二、我国法律对嫖娼行为的规制原因



1.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嫖娼行为,作为一种非法且违反社会道德的活动,其存在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这种行为的泛滥不仅助长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严厉打击嫖娼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保护妇女权益:嫖娼行为使女性沦为性工具,损害了她们的尊严。在这种交易中,女性不能自主决定自己的价值和命运,往往遭受严重的心理和生理伤害。通过对嫖娼行为的打击,有助于消除这种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让女性在社会中得到应有的尊重。


3.传承优秀文化:自古以来,中华文化就倡导仁、义、礼、智、信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深入人心,构成了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在这个基础上,嫖娼行为显然与优秀传统文化的理念相去甚远。嫖娼行为的存在,容易导致道德沦丧,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依法打击嫖娼行为,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三、我国法律对嫖娼行为的具体规定



(一)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规定明确了对卖淫、嫖娼以及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道德秩序,体现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而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也规定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气。因此,通过处罚这种行为,可以有效地遏制其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对于嫖娼行为,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行为者将被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其他处罚。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罚。


(二)刑事处罚


1.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读:在我国,嫖娼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然而,如果嫖娼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行为人明知对方的年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仅仅是嫖娼那么简单,而是涉嫌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面临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因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是没有性行为能力的,她们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任何对其造成的伤害都可能对她们的一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打击针对幼女的性犯罪行为,是我们社会共同的责任。


2.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解读:传播性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故意通过卖淫、嫖娼等行为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会对社会的道德风尚产生恶劣影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方面,严重性病患者(如梅毒、淋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触犯刑法。梅毒和淋病是最严重的两种性病,刑法也泛指其他与这两种疾病危害相当且易通过卖淫、嫖娼传染的性病。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涉及卖淫和嫖娼行为,刑法中的“他人”包括了男性和女性。因此,患有严重性病的男子卖淫或女子嫖宿,同样构成传播性病罪。


另一方面,客观行为是卖淫或者嫖娼。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包括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在涉及性病患者进行卖淫、嫖娼等活动时,这些行为均存在传播性病的潜在风险。然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并不需要证明这些行为确实导致了性病的传播,即不需要证实他人已被感染。


3.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解读:这意味着,无论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还是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不是为这些行为通风报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而且也是对社会治安的严重破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是选择包庇或者纵容。


“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嫖娼行为作为一种不良社会风气,其对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嫖娼行为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氛围。当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涉及嫖娼行为时,这种行为往往会给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裂痕。信任被打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同时,嫖娼行为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被背叛的家庭成员可能陷入深深的痛苦和绝望之中,感到被欺骗和羞辱。他们可能经历长时间的心理创伤,需要长时间的疗愈。最后,嫖娼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更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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