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人财产权
NO.21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 规定了对法人财产权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是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包括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案例分析
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案涉轿车归平安公司所有。刘某平安公司董事长, 为履行职务之便,案涉车辆由刘某使用。刘某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后,该车辆乃由刘某占有使用,王某作为刘某丈夫也使用该车。平安公司向刘某、王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原先是基于平安公司的授权,刘某合法占有和使用车辆,但现平安公司已经通过诉讼向刘某、王某追要车辆,表明平安公司已不同意由刘某、王某继续占有和使用车辆,而刘某、王某继续占有车辆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本案中,该车辆所有权为平安公司,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有权随时要求刘某返还。现平安公司通过诉讼向刘某要求返还车辆,刘某在无法证明自己有权占有案涉车辆的情况下,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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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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