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打响反诈攻坚战:缅北电诈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3-11-28



相关报道:“今年9月以来,在公安部和云南省公安厅指挥部署下,西双版纳、普洱、临沧等地公安机关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执法合作,开展一系列打击行动,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先后移交我方,取得显著战果。进入11月后,为纵深推进打击行动,我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中缅警务执法合作,向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战果显著,捷报频传。我公安机关公开通缉的缅北果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被成功缉拿归案,首犯明学昌畏罪自杀,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被成功铲除,狠狠打击了境外诈骗集团的嚣张气焰。11月18日,德宏公安机关边境警务执法合作取得重要突破,缅北木姐地区执法部门将571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陆续移交我方,对诈骗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截至目前,在缅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累计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并被涉案地公安机关陆续押回。公安机关将彻查其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此次行动的成功实施,得益于中缅双方的紧密合作和共同努力,缅甸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配合中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缅北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重要头目落网,是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进行的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最新报道,缅北果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被成功缉拿归案,首犯明学昌畏罪自杀,这些电信诈骗集团的主犯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制裁?将近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又将面临何种处罚?在境内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受到处罚?


 一、以明国平等人为主的犯罪头目



缅北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重要头目被我国警方成功缉拿归案,这些犯罪分子涉嫌实施了多种犯罪活动,包括长期组织开设网络诈骗窝点、实施网络诈骗、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等行为。这些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如果行为人仅实施诈骗行为,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若行为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可能数罪并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同时,以明国平等人为主的首要分子需要对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根据法律规定,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核心人物,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处理本案时,应当注重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合理划分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其他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主动还是被骗去缅北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面临诈骗罪的指控,在构罪基础上,根据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大小以及是否存在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来认定量刑。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都可能成为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同时,若犯罪嫌疑人是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犯罪嫌疑人在回国后有向警方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帮助公安侦破案件等立功行为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即使犯罪嫌疑人从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仍有可能面临偷越国(边)境罪的指控。


相关法条: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第四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其他在境内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在本事件中,除了主犯和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以外,还有一种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即在境内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这些犯罪嫌疑人通常被雇佣后负责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提供电话号码、提供转账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招募人员等。这些在境内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在法律制裁方面,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此外,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也会进行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表明,我们不仅打击诈骗犯罪,同时也打击一系列关联违法犯罪,在惩戒对象上其中就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被诈骗的受害者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不仅体现在受害人经济利益的损失,更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深远伤害。我国法律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受害人有权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提出索赔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诈骗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受害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后,不论是境外还是境内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应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以减轻自身的刑事责任。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向警方举报相关的犯罪活动,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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