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 企业合规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新机遇和新作为

2023-07-25






—— 关于将成效迅速转化为非涉案企业大合规行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强调“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境外政治、经济、安全等各类风险”,“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二十大报告继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01

合规背景介绍

    在此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3月在个别基层院开展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3月拓展至150多个基层院,2022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各地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能用尽用,在扩大办案规模、提升合规质效、培育典型案例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较2022年4月初全面推开时分别新增3825件、2976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我省自2022年5月全面推进改革以来,截至走年年底共办理刑事合规案件中80多件适用了第三方机制,基本上嫌疑人全部获得了宽缓或不起诉处理。适用对象基本全部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相统一的成效。


    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这种某一个或某几个专项业务领域的合规整改,理论界和业界普遍称其为“小合规”。


    相对于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1月,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22〕1号),要求中央企业全面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理论和实务界称之为“大合规”“全面合规”。而在此之前,国务院国资委曾于2018年发布过《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倡导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规化建设。但几年来,除了几家试点企业探索了积累了一定经验外,成效甚微。进入2022年后,央企队伍大范围、大力度推进合规体系建设,企业管理历史上实为罕见。尤其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10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强力推行企业合规管理。但反观我们山西省省属企业合规建设,仍是雷声大雨点小,大多仍将其视为一项无关紧要的附随工作,或者监管方文件要求的一个事项而已。虽省国资委于2021年底发布《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法规函〔2021〕178号),2023年4月发布了《山西省国资委2023年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国资办〔2023〕10号),对省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做出了系列重要的落地性的安排。


02

其他省市在合规建设方面的

做法和经验参考


    近三年以来,全国各地除了在按刑事合规改革试点政策推进之外,在合规契入到地方治理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都在探索和实践。因均是在尝试性推广,尚无成熟可循的普遍规律,但其中一些做法可以借鉴和引用。


    今年3月份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在措施文件中,直接引入了刑事司法领域执行多年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文件称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部分赫然包括如下“四不原则”: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一时间,引得社会一片议论。但从另一个侧面看,文件也反映了保护民营经济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反映了将刑事司法政策与行政地方治理的深入结合。


    今年的4月初,人民日报《人民网》刊发,2022年,北京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年来,在城建环保、经济调控、民生社会、专项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多个领域,北京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25819件,免除罚款约1.25亿元。宣传称北京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严格把握“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等认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对于符合免罚慎罚条件和按期整改且经复查达标的,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罚。这种执法理念与合规中的“合规激励”理论完全一致,也是行政合规中的初步尝试。各地也可能早就是这样执法,但未将其提升理论高度,未能与优化营商环境联系在一起。


    今年4月底,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成为全国首个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性文件。《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深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5月中旬,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并向重庆市民政局申报登记注册,由重庆市从事企业合规业务的专业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发布了一个《预防型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指引》。虽不是政策官方文件,仅是倡议性或指引性材料,但可以反映出指引中若干机制是嫁接了各省市工商联负责的改革第三方机制办公室的职能。


03

我们的建议


     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为公私合作社会综合治理理念的创新和地方营商环境的新型打造方式,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实效,必然有益于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而如何将其成效和优势转化为非涉案企业的合规治理能力的提升,尤其是提升省属国企管理效率和效益,是值得非常重视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将成效迅速转化为非涉案企业大合规行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供大家审视研究。具体如下。


借鉴刑事合规理论研究和实务成果,

迅速革新国有企业合规理念,

加快企业大合规理论研究


     网络查询以“企业合规”为主题词的期刊论文,命中的8800余篇资料中,绝大多数发表时间集中于近三年,也就是国家刑事合规改革以来。理论界也普遍认可,近三年关于企业合规的研究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这与改革以来的5000多件实务案件相对应。但若输入“国有企业”的主题词,在结果中查询,仅有800余篇理论研究成果。其中,无论作者或是内容和“山西”有关系的,仅有10篇。可见,我省和国有企业、管理相关的企业合规研究相对落后。


     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现代化征程中,我国经济和综合国力水平稳步提升,国有企业也跟上了经济发展的步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我省有些国有企业或其原领导人并未起到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违法违规,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秩序。在此背景之下。加快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管理就显得极其重要。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议设置课题研究奖励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社会主体、院校借鉴刑事涉案合规理论研究方式方法,迅速提出针对我省国有企业发展经营相适应的合规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务工作。


借鉴刑事合规第三方专家库机制,

迅速培养我省国有企业合规专业人才队伍


     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布制度国有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我省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加强,符合条件的法务负责人进入企业领导班子。但进入新时代以来,随时经济社会水平发展的提高,从事专职法务工作的门槛日益提高;拥有法务经验的人才为断从企业流失;企业内部从事单纯法律工作的人多,但即懂法律又懂经营、懂管理的人才少,等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国企内部法务不能担当起全面合规管理的重任。这也是导致国有企业合规建设止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


     反观改革以来,根据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的要求,按照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的统一部署,我省十一个地市几乎全部成立了“刑事合规第三方专家人士库”,每个库汇集了50—100名不等的法律、财税、环保、安监、国资、国土等各领域的专家人才。这些人才随着刑事合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均拥有了程度不同的企业合规整改经验,对我省省情、经济特征非常了解。如能打通环节、成果互认,这些专家库的成员将迅速成为辅助我省国有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有生力量,国企合规人才队伍的培养马上能就近取得资源,国企合规建设工作马上能就近获得资源支持。


借鉴刑事合规改革效应,

大力发扬合规激励机制,

弘扬合规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提高地方综合治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素


     建议借鉴张家港等市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探索的有益经验,从行政监管和刑事改革方面,全盘考虑企业合规建设工作,将“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有机结合,致力于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建议:

1

可聚焦专精特新类企业、鼓励发展类行业、产业支柱型企业、龙头性国有企业、优良性民营企业,引导这些类型企业主动进行合规建设。


2

对取得合规实效的企业,给予行政办事上的优先办理权限和行政监管上的一定程度优待;对取得合规认证企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采取“首违不罚”“轻违轻罚或不罚”,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优先以行政指导、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措施管理;对取得合规认证企业所涉刑事案件,按现行刑事合规改革要求,在侦查、强制措施的选择、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秉承“严管厚爱”的原则处理。


3

将招商引资与促进企业合规建设有机结合。将企业合规建设作为筛选引入项目企业的条件之一。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向已具备有效合规管理体系或已取得我市第三方机制合规认证的企业倾斜,从而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优化营商环境。



     最后,建议指定责任机构,或建立专班,持续关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政策措施,研究、细化、调整的相关具体措施。做为山西的法治队伍,多年来在企业合规领域已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掌握改革、第三方机制、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打造、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价的工作要求和方式方法,可为我省相关决策及政策落地贡献力量。



文 | 任智健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

团队简介Team Profile

华炬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中心,是在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税务法律事务部、国资国企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中,选拔精通企业内控、企业合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精英律师组成,现团队核心成员十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若干,擅长处理公司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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