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效力
NO.244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法条解析
1.本条是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效力的规定。
2.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效力存在内外之分。(1)在对外关系上,不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之间共有关系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产生共有人推脱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利。当然,共有人对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也享有连带债权。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则不适用上述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而是按照份额由共有人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2)在对内关系上,除了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义务。
3.由于共有人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对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对外都承担连带责任,就债务而言,当部分共有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还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这里的追偿问题存在两种情况:对按份共有而言,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将债务由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的效果。对共同共有而言,该条并未规定共同共有人的追偿权,这就意味着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后,对内仍应以共有财产共同分担责任,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应确定各共有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
案例分析
王美丽、李大柱一起买了套商铺,约定王美丽占70%的份额,李大柱占30%,有一天这套商铺着火了,把邻居黄小鸭的房子也烧了,这个时候黄小鸭要向谁索要自己的损失呢?依据本条法律,在对外关系上,不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黄小鸭可以要求王美丽和李大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美丽和李大柱向黄小鸭赔偿后内部怎么分配责任就要看他们自己的约定了,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约定,就按照各自享有房子的份额来分配,也就是王美丽承担70%,李大柱承担30%。若王美丽先向黄小鸭赔了所有钱,那赔偿之后,王美丽可以向李大柱追偿,要求李大柱承担那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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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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