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变化解读

2026-04-28


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53万件,审结54万多件。[1]2025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2]新增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超过4%。为了有力打击并有效遏制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3月3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内容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标题有了细微的调整,由原来的“民事案件”改为“民事纠纷案件”;二是施行(实施)日期由原来的头天发布翌日实施变为4月17日发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留了近两周的宣传、学习和研究时间;三是条文数量翻了一倍,由原来的7条增加到14条。此外,原来的司法解释专门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答记者问环节,[3]此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环节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设置的。[4]为便于厘清变化之处并在实务中快速对照运用,特梳理成表并解读如下:


[1]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12.html.

[2]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931.html.

[3]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30552.shtml.

[4]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29.html.

[5]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并于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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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文魁  律师


张文魁律师,“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持有CET-6级(含口语)证书,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听证员。兼具经济师(金融)、注册税务师、保险公估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质,拥有证券经纪人资格、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担任省内政府机关、大型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期间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受到一致好评。


近年来参与或主办的项目主要有:1.某物资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2.某新能源科技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3.某焦化和钢铁公司破产清算;4.某县数十家国企市场出清;5.某冶金企业破产清算;6.某光伏科技企业破产重整案。


目前主要研究和服务领域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企业破产、债券发行以及税收筹划等。在山西省第二届乡村振兴法律服务论坛、山西省“专业法律服务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启新程”研讨会、“《公司法》修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研讨会,第六届和第七届山西破产法论坛研讨会、第二届长株潭破产法论坛˙房地产企业重整及投资服务论坛、第七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第三届黄河口破产法论坛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等省内外和国家级多个研讨会或论坛征文比赛中均荣获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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