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金融汇 | 金融案件执行 ——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析

2024-05-20

近年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案结事了”的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在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趋势下,不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权人来说,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认定的标准,不仅有利于解决债权人急难愁盼的执行难题,也有利于对债务人的行为规制与自由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与调整对象


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既包括被执行人,即主债务人、担保人,还包括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被法院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债务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拒执罪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从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诉,更不是从执行裁定生效时起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71号:(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三、拒执罪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简称“司法解释”)第五条,拒执罪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四、拒执罪的行为类型



五、拒执罪的启动程序和路径


拒执罪的启动程序:



一般情况下,拒执罪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后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18.11.8)(简称“最高院问答回复”),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犯罪。


六、拒执罪的证据材料



七、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



吴俊毅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金融部执业律师,擅长应用大数据进行精准的法律检索,并结合法律专业知识把握案件细节,能够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穷尽式寻找解决方案。已协办数十起执行案件,并参与光大银行、进出口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的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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