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2017年3月,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闻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市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抽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次日,经闻某申请,某市公安局委托该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期间,闻某请托该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室负责人黄某(另案处理)鉴定时予以关照,并送给黄某人民币10万元。经黄某违规操作,该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闻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76.51mg/100ml的检验鉴定报告。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该鉴定报告,认定闻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50.9万余元。
处理结果
Law
本案由十堰市监察委员会查办,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闻某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闻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闻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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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行贿行为,要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强化标本兼治,提升惩治综合效能。
文章转自: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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