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行 | 《以法治刚性筑牢空间治理根基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条文深度解读

2026-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共设12个条文(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规划体系、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与准入清单四大核心制度,将“多规合一”“三线一单”等实践经验全面上升为国家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空间治理迈入全域覆盖、刚性约束、精准施策、协同共治的法治化新阶段。本章以“规划引领—空间管控—分区施策—清单准入”为逻辑主线,通过顶层设计与落地实施的有机衔接,为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根本性制度保障。本文结合条文原文、立法原意与全国典型实践案例,对本章核心内容进行全面、专业、深度解读。


01

本章立法定位与制度价值:

从政策引导到法律刚性的范式升级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定位


本章是《法典》总则编中“监督管理”制度向具体领域延伸的关键枢纽,承接总则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原则,为后续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分编提供空间管控与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支撑。其立法核心在于破解传统环境管理中“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防控;重要素管理、轻空间统筹;重行政指令、轻法治约束”的结构性难题。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存在规划冲突、权责不清、刚性不足、执行碎片化等问题。2015年后,“多规合一”“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点逐步推开,形成了成熟的实践经验。《法典》第三章将政策体系法典化、法律化,确立了“规划统领、空间约束、分区管控、清单落地”的全链条制度框架,使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从“软约束”转变为“硬法律”。


(二)核心制度价值


源头防控的法治基石:将生态环境管控关口前移至规划编制、空间布局、项目准入阶段,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防污”,从根本上减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产生。


空间治理的统一遵循:整合生态环境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明确衔接规则与效力层级,终结“规划打架”,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差异化精准管控的法律保障:打破“一刀切”,按生态功能、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划定三类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准入清单,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精准平衡。


权责清晰的实施体系:明确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监管职责,构建“谁编制、谁负责、谁监管”的闭环责任体系。



02

生态环境规划体系条文解读(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一)第五十六条:国家生态环境规划体系的顶层设计


条文原文: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国家规划体系,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条文解读:本条确立了“1+1+N” 的生态环境规划体系架构:


统领:国家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生态环保战略目标与总体布局。


基础: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三区三线”(生态、农业、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是空间落地的核心依据。


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部门规划——细化目标、任务、措施。


核心要义:规划必须衔接、下位服从上位、专项服从总体,禁止“各自为政、相互冲突”。立法目的是解决长期存在的“规划碎片化”问题,确保所有开发建设活动先符合规划、再落地实施。


典型案例:上海崇明岛“多规合一”规划实践。崇明岛在编制《崇明2035总体规划》时,严格落实第五十六条“规划衔接”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四规融合”,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506.72平方公里(占全域20.3%)、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开发边界。规划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定位,所有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先通过生态环境规划符合性审查。例如,东滩鸟类保护区周边严格禁止工业开发,仅允许生态旅游与科研项目开展,通过规划刚性守住了世界级生态岛的本底,实现了“规划引领保护、规划倒逼转型”。


(二)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三区三线”划定


条文原文: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五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条文解读:两条文共同构建“空间定格局、用途管行为、许可强准入” 的国土空间管控机制:


全域用途管制:覆盖陆地、海域、城乡、生态等所有空间,禁止任何“无规划、无证照”开发。


“三区三线”核心约束:生态保护红线(最严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粮食安全)、城镇开发边界(集约开发)是不可突破的法定刚性底线。


规划许可前置:所有建设活动必须先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用途管制的项目一律不予许可。


典型案例:广州天河区“绿色标尺”刚性约束。广州市天河区严格执行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规划许可前置条件。全区划定8个管控单元(2个优先保护、6个重点管控),保留生态空间15.73平方公里(占比11.51%),集中于龙眼洞、凤凰山、火炉山等生态屏障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项目选址阶段,先查“三线一单”、再办规划许可。实施以来,累计指导227个控规、135个建设项目合规落地,否决不符合生态管控要求的房地产、工业项目17个,真正实现“生态规则不是软要求,而是决策硬杠杠”。


(三)第六十条:生态保护红线最严格保护制度


条文原文: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条文解读:本条确立“应划尽划、严格保护、禁止破坏、终身追责” 的生态保护红线规则:


划定范围:生态功能极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极敏感脆弱(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海岸侵蚀等)区域。


管控要求:核心区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限制开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


法律责任:突破红线的开发活动属违法行为,依法追责。


典型案例:黑龙江镜泊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镜泊湖是世界地质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黑龙江省严格执行第六十条,全面清退红线内违规项目:拆除环湖违规餐饮、住宿设施32处,关停红线内矿山开采企业7家,禁止网箱养殖、机动游船燃油污染。同时实施生态修复,退渔还湿、植被恢复1200公顷。通过红线刚性管控,镜泊湖水质从Ⅳ类稳定提升至Ⅲ类,鸟类种群增加30%,实现“红线划得实、守得住、生态好”。


(四)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生态环保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管


核心条文梳理:


第六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政府批准公布,含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


第六十二条:未达标区域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十三条: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规划。


第六十四条:国家编制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指导跨区域协同保护。


第六十五条:规划编制征求意见、实施评估,强化科学性与动态优化。


条文解读:形成“编制—审批—实施—评估—调整” 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法定规划效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政府决策、项目审批、执法监管的法定依据。


达标责任刚性:未达标区域政府必须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按期完成并公开,接受监督。


公众参与评估:规划编制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实施后定期监测评估,动态优化。


典型案例: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规划协同实施。京津冀区域长期面临大气复合污染,属未达标区域。依据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国家编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区域内省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通过区域规划协同,严控“两高”项目、散煤清零、工业超低排放、机动车国六标准,区域PM2.5浓度从2013年89μg/m³降至2024年32μg/m³,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彰显区域规划协同治理的强大效能。


03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条文解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一)第六十六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法定确立


条文原文: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条文解读:本条是分区管控的“母法”条款,明确四大核心要素:


制度法定化:将“三线一单”从政策升级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


实施主体:市级以上政府(设区的市、省、国家)负责编制、调整、公布、实施。


程序刚性:备案制+公布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衔接要求:必须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确保空间边界、管控要求完全一致。


(二)第六十七条:分区管控的核心内容与准入清单


条文原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条文解读:本条是分区管控的“操作规则”,构建“三线目标—单元划定—清单管控—禁止违法”完整链条:


核心目标:“三线”硬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不可逾越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


资源利用上限:水资源、能源、土地等资源开发利用上限。


管控单元划定(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划定范围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管控要求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禁止工业与大规模开发,以生态修复、保育为主;准入清单以禁止类为主,仅允许生态保护、科研、适度生态旅游。


重点管控单元:划定范围为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污染排放集中区、环境风险高区、资源消耗大区;管控要求为优化布局、严控排放、防范风险、提升效率,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准入清单为禁止+限制+鼓励结合,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项目。


一般管控单元:划定范围为优先、重点以外的农业、乡村、低开发区域;管控要求为适度开发、绿色农业、人居环境改善,维持生态稳定;准入清单以引导类为主,允许符合环保要求的常规开发。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落地的“核心抓手”


清单构成: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四大维度。


清单性质:法定强制性——违反清单即违法,依法处罚、责令停止建设。


清单应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审批许可、执法监管全流程适用。



04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案例一:海南自贸港——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双向衔接(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实践背景:海南是全国首个出台分区管控专项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的省份,严格落实《法典》第六十六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第六十七条“单元划定+清单管控”要求。


核心做法:


双向衔接机制:建立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互通、边界一致、管控协同机制,依托省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实时共享。


单元精准划定:全省划定优先保护单元321个、重点管控单元189个、一般管控单元456个,实现全域覆盖。


差异化清单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热带雨林、海岸带)禁止工业开发,仅允许生态保护与科研;重点管控单元(海口高新区、洋浦经开区)制定禁限控清单,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产业布局优化:海口高新区药谷园区因位于主城区,实施“退二进三”,将新增制药产能迁至美安科技新城(重点管控单元),缓解工居矛盾、推动绿色转型。


实施成效:通过分区管控平台完成2900余个项目审批、20余项规划审查,否决不符合清单项目137个,自贸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领跑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98%。


(二)案例二:河南信阳——分区管控引领产业绿色转型(第六十七条)


实践背景:信阳是淮河上游生态屏障、“山水茶都”,以《法典》第六十七条为依据,划定管控单元、制定准入清单,以管控优布局、以清单调结构。


核心做法:


单元精细化划定: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45个(大别山、南湾湖等)、重点管控单元32个(高新区、产业集聚区)、一般管控单元118个。


重点单元精准管控:豫东南高新区践行零碳园区标准,严控开发强度、禁止分散开发,配套生态廊道。


产业准入清单差异化:禁止类为重污染化工、印染、低效建材;限制类为传统加工、高耗水项目;鼓励类为电子信息、绿色家居、高端装备、茶深加工、新能源。


源头把关:高新区否决不符合清单重污染项目21个,引进绿色低碳龙头企业35家。


实施成效:区域产业结构持续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占比提升至42%,淮河干流水质稳定Ⅱ类,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9%,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升级双赢。


(三)案例三:江苏南通——数字化平台赋能精准管控(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实践背景:南通落实《法典》第六十六条“备案公布”、第六十七条“清单管控”要求,在全国率先建设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平台。


核心做法:


平台全域覆盖:汇聚全市576个管控单元(444陆域、132海域)数据,集成18个园区、705个微站、533家联网企业监测数据。


清单数字化落地:将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效率四大维度清单嵌入平台,实现“一图尽览、一表尽查”。


全流程应用:规划审查中,控规、产业规划先过平台符合性校验;项目审批中,环评、许可自动比对清单,违规预警;执法监管中,日常检查、违法查处依据清单精准执法。


实施成效:平台年均服务项目审批1200余个,审批效率提升60%,违法违规项目发生率下降85%,实现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管控。


(四)案例四:福建莆田——清单管控破解园区污染难题(第六十七条)


实践背景:莆田制鞋、纺织产业集中,传统模式存在“散乱污”、VOCs污染等问题。以《法典》第六十七条为依据,以管控单元为基础、以准入清单为手段,推动园区绿色转型。


核心做法:


园区单元全覆盖:全市94个陆域单元中,19个为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按园区制定一园一清单。


荔城经开区精准管控:主导产业为新型鞋业、服装,禁止印染、染整、鞣制工艺,推广低VOCs原料。


项目源头把关:远盛鞋材PU鞋底项目拟使用二氯甲烷(高毒溶剂),不符合清单要求,经指导改用工业酒精,通过环评审批。


规划环评衔接:高新区规划环评明确仅允许成品加工、禁止原料合成,严控VOCs排放。


实施成效:园区VOCs排放量下降45%,清洁生产企业占比达82%,制鞋产业绿色转型全国领先,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改善协同。



05

本章条文实施的关键要点与法律适用


(一)实施主体与权责划分


国家层面:制定总体规则、技术规范、区域规划,指导监督全国实施。


省级层面:统筹全省方案、划定省级单元、审核市级方案。


市级层面:编制落地方案、划定具体单元、制定准入清单、备案公布、组织实施、监管执法。


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分工负责、协同落实。


(二)法律适用与违法责任


规划违法:未编制、未备案、未公布生态环境规划/分区管控方案,或规划冲突、违反“三线”要求,追究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空间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或不符合用途管制,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罚款、追责。


清单违法:违反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按日计罚,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追究刑责。


监管失职:未依法审批、监管、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监管部门及人员责任。


(三)实施保障机制


数字化支撑:建设分区管控数字化平台,实现“一张图、一张单、一平台”全流程管理。


动态更新:每3—5年评估调整方案、单元、清单,适应生态环境变化与发展需求。


考核问责:将分区管控实施成效纳入生态文明考核、环保督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终身追责。


公众监督:方案、单元、清单全面公开,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05

本章制度创新亮点与时代意义


(一)四大制度创新


从政策到法律的升级:将“三线一单”从政策工具变为国家法律制度,刚性更强、效力更高。


从碎片化到一体化治理:整合规划、空间、分区、清单,实现源头—空间—过程—末端全链条管控。


从一刀切到差异化精准施策:三类单元、差异化清单,保护更严格、发展更有序、管控更精准。


从部门管理到协同共治: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


(二)时代意义


《法典》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空间治理领域的法治化表达,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制度基石。其实施将彻底改变传统环境管理模式,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从要素管控到空间统筹、从行政主导到法治保障、从粗放管理到精准施策的根本性转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05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章以规划引领为纲、空间管控为要、分区施策为径、清单准入为目,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生态环境空间治理法律体系。本章条文不仅是对过往实践的总结升华,更是面向未来的制度创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必须严格遵守、全面执行,让生态保护红线不可破、环境质量底线不可越、资源利用上线不可超、准入清单不可违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治自觉与行动准则,以空间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护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书写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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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进 律师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