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2013年下半年,某厅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告知被告人舒某宏,表示可帮其中标该项目但需收取好处费,舒某宏表示同意。同年10月,舒某宏为中标该项目,根据李某某和时任该厅工程养护科原科长兼该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信息设定投标价,并请马某某在评标时予以关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嗣后,被告人舒某宏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某、马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
处理结果
Law
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宏犯行贿罪,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舒某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舒某宏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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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行贿行为,要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强化标本兼治,提升惩治综合效能。
文章转自: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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