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W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的Y某、W某、Z某、L某等24人非法采矿案中,W市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人Z某之妻建立委托关系,并指派W律师为被告人Z某提供辩护。之后,W律师于2018年9月4日从该律师事务所转至W市另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L某之妻与W律师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关系,并签订《刑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W律师和与其同姓的另一名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Law
2020年6月21日,W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W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Law
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方可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自觉地坚守其必须具有的执业道德,本着对委托人的忠诚与职责,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范,自我强化规矩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实现相应的社会价值。
文章转自:“合肥律协”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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