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代驾人员与交警事前通谋、分工配合,利用酒驾行政执法职权设局索财的新型复合型犯罪模式。该类案件融合权力寻租、执法渎职与胁迫侵财多重属性,罪名适用交叉疑难,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此类犯罪常借助代驾服务终点交接的灰色地带实施,通过诱导车主短途自驾、定点精准布控的方式制造违法查处机会,隐蔽性与社会危害性极强。结合实务典型行为模式与真实风险场景,可根据取财逻辑与行为手段差异,对涉案人员分别以受贿罪共犯、敲诈勒索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予以规制,并按照想象竞合规则择一重罪处罚。在刑事规制之外,代驾平台普遍存在风控缺位、人员管理失范、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等问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过错责任与行政合规责任。为有效整治该类黑色产业链,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压实平台主体监管责任、强化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构建刑事惩戒、行业治理、社会预警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
关键词
酒驾执法 内外勾结 共同犯罪 权力寻租
代驾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与现实风险场景
随着代驾行业普及,酒后驾车的风险防控本应趋于规范化,但司法实践中逐步暴露“代驾+执法人员”勾结牟利的黑色产业链。不同于普通徇私枉法或个人敲诈案件,该类犯罪具备事前通谋、精准定点、分工固化、隐蔽性极强的产业化特征,社会危害性更为深远。
从现实风险场景观之,此类钓鱼式执法陷阱并非个案、亦非孤例。笔者身边即存在高度相似的惊险经历:当事人酒后呼叫正规代驾,车辆即将驶入小区、抵达安全终点之际,代驾人员突然主动提议让车主自行开进小区门口、自行停车,试图让车主在终点前接管车辆。当事人出于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予以坚决拒绝,代驾最终全程将车辆停妥。但在车辆进入小区时,该小区门口即有4名警察对当事人车辆突击查酒驾。当事人因拒绝代驾的异常提议,侥幸躲过涉嫌串通设局的重大风险。
该真实场景直观暴露了当前行业乱象:部分代驾人员利用终点交接的灰色地带,刻意诱导车主短距离自驾,配合外部执法人员定点拦查,制造酒驾查处机会,进而实施索财行为。此类操作隐蔽性极高、普通人难以辨识,已然成为常态化社会安全隐患,亟需从刑法定性、平台责任、公众警示层面系统规制。
二、代驾与交警串通索财行为的刑事定性界分
结合刑法规范及类案裁判逻辑,应当根据行为手段、取财逻辑、胁迫程度、执法权限滥用方式分层认定罪名。该类复合型犯罪存在职务犯罪、侵财犯罪、渎职犯罪多重竞合情形,除传统罪名适用外,执法人员违规创设执法场景、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可独立成立滥用职权罪,形成多罪名精准规制体系。
(一)权钱交易型:交警与代驾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
交警作为道路交通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酒驾、醉驾行为拥有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的职务权限,属于典型的职务便利范畴。执法人员以不予吹气、不予抽血、不予立案、免除处罚、撤销记录为对价,主动索取或收受车主高额财物,符合《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代驾人员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事前与执法人员通谋、主动提供线索、精准锁定目标、配合制造查处条件、事后参与分赃,完整参与职务犯罪分工体系。根据共犯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代驾人员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评价,而非简单认定为介绍贿赂。 二者区别在于:介绍贿赂仅为居间撮合,不参与犯罪实施;而此类案件中的代驾是案源制造者与行为协助者,属于犯罪链条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
(二)胁迫设局型:交警与代驾成立敲诈勒索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若代驾人员与交警事前串通,并在代驾过程中存在刻意诱导自驾、制造违法陷阱,交警定点埋伏查处、以刑责与行政处罚进行心理胁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该模式下,车主交付财物并非基于主动寻求职务便利豁免,而是基于对拘留、判刑、吊销驾照、影响征信等严重后果的恐惧,属于被胁迫状态下的被动交付财物。行为本质并非权钱交易,而是以公权力威慑为工具的非法侵财行为,完全契合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该模式一般针对车辆档次高、着装高端的车主实施。
裁判核心区分标准为:交易是否具备基本自愿性。车主主动寻求免责、协商私了的,认定受贿;行为人设局挖坑、被动胁迫交钱的,认定敲诈勒索。
(三)渎职放纵型:情节严重时成立徇私枉法罪
对于已经达到醉驾刑事追诉标准、依法应当立案追责的案件,执法人员收受财物后故意不予追诉、隐匿证据、撤案降责的,同时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代驾参与共谋的,成立共犯。依据想象竞合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该罪名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追诉环节的徇私渎职行为,针对醉驾类刑事犯罪的枉法处置情形。
(四)权力滥用型:违规设局执法成立滥用职权罪
在公私勾结设局索财的犯罪链条中,交警作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超越合法执法边界、违规创设违法查处场景、滥用行政执法职权,符合《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此类案件极易被忽略的核心渎职罪名。
从行为本质来看,交通执法的核心职责是依法查处真实存在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而非与第三方串通,通过人为诱导、刻意设局、定点布控的方式,制造虚假违法场景、针对普通民众精准敛财。执法人员明知代驾诱导车主自驾属于人为制造违法风险,仍主动配合布控查处、利用执法职权施压索财,属于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背离执法履职目的、不正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滥用职权行为。
从入罪标准分析,该类行为不仅造成公民重大财产损失,更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破坏基层行政执法秩序,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入罪情形。区别于徇私枉法罪仅适用于刑事追诉领域,滥用职权罪可全面覆盖行政执法领域的违规设局、越权执法、恶意履职行为,适用范围更广,可规制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仅存在行政违法查处的设局索财案件,填补了此类案件的刑法规制空白。
在罪名竞合适用上,执法人员同时构成受贿罪、敲诈勒索罪、滥用职权罪的,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司法裁判中应当结合涉案金额、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代驾人员事前通谋、协助配合滥用职权行为实施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共犯,根据参与程度认定主从犯。
三、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规则
第一,交警通常认定为主犯。执法职权是整个犯罪得以成立的核心基础,执法人员掌控处罚决定权、交易话语权,主导全部犯罪流程,无论是权力滥用、权钱交易还是胁迫取财,均以其执法权限为核心支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第二,代驾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承担次要、辅助责任,依法可从轻处罚。代驾人员主要负责制造违法场景、锁定作案目标、对接执法人员,依附于执法人员的职权实施犯罪,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但若代驾主动联络执法人员、长期稳定勾结、批量实施作案、主导分赃规则与犯罪流程,亦可升格认定为主犯,依法全额追责。
第三,共同犯罪数额以整体涉案金额认定。不以个人实际分赃数额单独核算,符合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共犯裁判通规,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代驾平台的民事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评析
现有司法评价多聚焦于行为人个人刑事责任,长期忽略代驾公司的平台管理责任缺位,这也是此类黑色产业链持续滋生的制度根源。从民事法律与行业监管视角,代驾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一)代驾平台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代驾服务属于有偿客运辅助服务,平台通过接单、抽成、调度、管控获取商业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性服务主体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代驾服务的核心义务不仅是“代为开车”,更是防范车主陷入违法风险、人为陷阱的安全看护义务。
代驾人员在终点前诱导车主自驾、制造违法风险,属于明显违背职业规范的异常操作。平台未对终点交接风险、异常接单行为、异常终点操作建立风控拦截机制,属于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与风险管控义务。
(二)平台用工管理与审核监管过错责任
代驾人员与平台存在事实上的用工管理关系,平台对从业人员负有准入审核、岗前培训、行为约束、违规惩戒的管理义务。大量涉案人员长期反复作案而未被平台识别、封禁、预警,足以证明平台内部风控缺失、行为监管形同虚设。
若因平台管理疏漏导致用户陷入被设局、被敲诈、被勒索的损害后果,平台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对被害人财产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补足个人犯罪退赔不能的损害缺口。
(三)平台合规治理缺失的行政责任
从行业监管角度,代驾平台未建立异常行为识别机制、未落实安全管控规范、放任从业人员违规诱导用户自驾、放任灰色交易滋生,属于违反网络服务管理、网约车代驾行业监管规定的合规失职行为,应当接受行政监管整改、行政处罚、信用惩戒。
五、公众风险警示与司法治理完善建议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风险提示
结合前述真实生活案例,普通民众应当高度警惕代驾终点异常提示自驾的高危陷阱:
第一,代驾服务无论距离远近、是否临近小区、是否即将停车,坚决不自行接管车辆、不短距离自驾,杜绝一切可被利用的违法漏洞。
第二,夜间餐饮商圈、小区出入口、夜市路段为高发定点布控区域,遇代驾反常劝说、催促自驾,应当立即警觉、全程录音留存证据。
第三,遭遇执法人员现场私了索财、胁迫高额收费的,切勿私了了事,应当固定转账、聊天、录音、执法视频证据,及时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权、追回赃款。
(二)司法裁判完善建议
一是统一裁判尺度,确立“交易型受贿、胁迫型敲诈、枉法型追诉、滥用职权兜底”的刚性裁判规则,明确四类罪名的适用边界,杜绝同案异判、量刑失衡。
二是坚持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从重处罚原则,严厉打击基层执法权力异化、公权力私用牟利行为,彰显司法惩戒力度。
三是将平台过错责任纳入同类案件衍生民事赔偿审理视野,打通刑事追责与民事追责衔接通道,倒逼行业合规整改。
(三)行业治理完善建议
平台应当建立终点风控机制,对“临近终点要求用户接管车辆”的异常行为系统自动预警、人工核查、账号封禁;强化从业人员法治培训,明确禁止诱导用户违法自驾、勾结执法人员牟利等违规行为;建立全行业黑名单互通机制,对涉串通执法、敲诈勒索、职务协助犯罪的从业人员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监管机关应当强化常态化巡查检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细化代驾行业服务规范与风控标准,形成“刑事打链条、行政管平台、行业立规范”的全方位治理体系,彻底铲除犯罪滋生土壤。
六、结语
代驾勾结执法人员设局索财案件,是基层执法权力异化与平台行业监管失序叠加的新型复合型社会风险,融合了职权滥用、权力寻租、侵财渎职多重违法属性,既严重破坏公权力公信力、扰乱基层行政执法秩序,也直接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司法层面需构建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四位一体的刑法规制体系,精准区分罪名适用边界,依托想象竞合规则精准量刑、从严追责;行业层面必须压实平台安全保障、人员管控、合规经营主体责任,补齐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社会层面需常态化开展风险警示,强化公众防范意识,破除犯罪滋生的灰色空间。唯有通过刑事惩戒、行业治理、公众警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模式,方能彻底根除此类产业化、隐蔽化的执法黑灰产业链,维护司法公正、行政执法权威与社会公共安全。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