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承办律师未替委托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

2024-05-11

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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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某某(作为甲方)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律师为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2016年3月14日,原告及刘某某律师向筠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律所公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出庭担任代理人。同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以立案受理该案,刘某某代原告郭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016年3月15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35000元;同日,该保险公司向郭某某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


2016年4月,筠连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原告郭某某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郭某某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6年10月19日,原告郭某某向刘某某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某某作为执行代理人。同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制作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0月20日,筠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的执行申请。2016年12月,筠连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该执行案件的终本裁定。


原告后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律师于2016年3月8日和9日收了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和保险公司的保函费用,却没有为原告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定水盛景”项目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2日名下有280多套房产,但代理律师未依法为原告进行任何查封保全,导致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原告认为,现因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某某律师未依法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义务,且违法代理,并私人收取原告保全费和保函费用后,未替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在第一笔债务履行期前一次性转移资产,且因先行查封的债权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具有优先权,故原告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于是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借款本息逾1100万余元,并返还原告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共计7000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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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某某律师将其制作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已经递交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证据证明筠连人民法院收到上列文书,更未提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的证据。因此,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抗辩,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代原告郭某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不过,本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保全的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损失尚无法确定,其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属证据不足,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该项损失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最后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郭某某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


本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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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拟申请保全的资产因无法提供产权资料、保全对象不明、无最新的查册资料等诸多因素导致法院未同意保全的情形比较常见。本案中,因为被告律所未能举证证明承办律师将相应的保全申请、保单及保函递交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律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认定被告律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也仅仅是因为原告的借款本息损失暂无法确定而未支持原告这该部分诉请,但是对于该部分诉请,本案判决书中已明确原告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无疑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全流程留痕和档案留底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委托人交代的事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未能做成,都应当及时如实向委托人进行反馈与汇报。就本案而言,如若实际情况是承办法官当时未同意保全,而代理律师未就该情况向委托人进行汇报,那本案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可谓不冤。

本文作者:罗兵奇 文章转自: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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