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P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案

2024-10-12

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投诉人称,P律师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教唆M公司大股东违法召开股东会及表决相关事项,并教唆大股东不准投诉人看公司凭证、账册,损害其股东权益。


被投诉人P律师辩称,M公司2021年5月31日召开股东会时,尚未和P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投诉人并不知情。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被投诉人也并未教唆M公司不准投诉人看公司凭证、账册。投诉人认为M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2021年11月15日,P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M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指派P律师担任M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为一年,工作范围为 提供咨询意见、审查修改法律文书等事项,其后双方再续签了一年。


2.2022年05月16日,M公司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拟于2022年05月31日召开M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为:关于清偿公司债权人部分债权事宜、关于公司未售物业处理事宜。在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投诉人(占股32%)不同意上述会议议题。


3.2023年02月07日,M公司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拟于2023年02月27日召开M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拟为:关于M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关于拟用M公司对应的部分车位作价抵偿到期应付工程款的相关事项。在召开临时股东会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投诉人(占股32%)不同意该会议议题。




处理结果

Law


市律师协会认为,虽然被投诉人P律师是M公司的法律顾问,但其工作范围为提供咨询意见、审查修改法律文书等。关于召开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属于公司股东内部事务,P律师无权决定,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教唆等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Law


本案虽然认定投诉不成立,但是提醒广大律师在处理自己日常工作事务中应当谨言慎行,避免与对方当事人产生冲突,以免对方当事人迁怒于律师,带来矛盾纠纷。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转载仅供交流

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