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NO.216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规定了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9项即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程序是:第一,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第二,决定第6项、第7项、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决定除第6项、第7项、第8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分析
2021年3月某小区业主王某觉得小区内绿化面积太少,目前小区内的停车位数量有部分空余,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便找到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想将部分停车位改为绿地。4月份业主委员会便将此事告知小区内的业主,遭到部分业主的反对,因为这部分业主拥有多辆汽车,如果将部分停车位改为绿地,势必有些车子没有地方停放。4月中旬业主委员会召集各业大会,对该项提议进行表决,在1500户的业主中有1300位业主同意将停车位改为绿地,并且该业主的表决权也超过专有面积的3/4。反对的业主认为该项决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表决事项表决合乎法律规定,驳回了该部分业主的诉求。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上述案例中小区业主想把小区的停车位改为绿地,改变了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经业主大会表决后,表决比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反对业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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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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