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研究中心 | 公益诉讼案件碳汇补偿案例

2023-07-18




一、碳汇及碳汇补偿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从广义上来讲,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

碳汇补偿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于法有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碳汇补偿的三个规则为:一是当事人请求认购林业碳汇的,应当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确保交易的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经过了授权机构的核证,是统一市场中的规范碳汇。二是人民法院适用该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各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包括当事人购买意愿、受损环境要素、侵权行为类型、损害后果及修复情况等具体案情。三是强调“依法”要求,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的交易相关规则尚在构建当中,人民法院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替代责任方式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二、碳汇补偿案例

被诉公司购买2500余吨“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琼海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该案系海南首例适用购买“林业碳汇”作为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琼海某公司是一家具有海南省琼海市某镇某区合法采矿权的公司。为扩大石场生产经营,决定扩建办公区域,琼海某公司与当地村民签订租地协议书。2017年5月至2019年期间,琼海某公司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毁坏租用地上的橡胶树、槟榔树等植被。


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地全规划为Ⅲ级、Ⅳ级林地,面积达32.3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2022年8月,经琼海某公司申请,当地政府批复同意,允许琼海某公司临时使用该林地,期限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琼海某公司在没有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达32.33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环境侵权。鉴于琼海某公司的采矿权期限未满,并已取得临时使用该林地许可,该公司的采矿生产正处于合法状态,不宜也不能在原地“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且琼海某公司自愿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据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鉴定意见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起至决定允许其临时使用林地时止,诉请琼海某公司应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5万余元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4.7万余元,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琼海某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生态损失的数额无异议,并向法庭表达要调解的意愿。


在合议庭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内容,琼海某公司购买2500余吨“林业碳汇”抵消毁林导致的碳排放。

来源:法治日报


贵阳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两级院在办理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成品柴油污染大气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与法院、林业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履行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责任,这是贵阳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案件。


2017年以来,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出售硫含量超标的劣质柴油,这些劣势柴油经燃烧后产生大量二氧化硫造成空气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后,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7549.57元。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三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且自愿通过认购碳汇方式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无法通过补植复绿弥补生态环境受到侵害的生态修复责任,探索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7月5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林业局、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该项工作进行了交流座谈,并就办理此类案件建立长效机制达成了一致意见。

来源:贵州日报

漳州市长泰区首例林业碳汇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姚某某、林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该案是长泰区首例林业碳汇赔偿案件。


2021年8月至9月间,姚某某、林某某合伙并约定由姚某某负责出资购买林木,林某某负责现场雇工采伐林木和运输、销售木材等事宜。二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林某某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并将木材(含薪碳材)运往漳州市龙文区销售,姚某某非法得利6000元,林某某非法得利3000元。经鉴定,二人采伐林木点的土地面积13.53亩,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林木树种为桉树,总株数1421株,总蓄积量118.1902立方米。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姚某某、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遂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姚某某、林某某二人深刻反省并签署自愿赔偿碳汇损失承诺书。


检察机关委托漳州市长泰区林业局就碳汇损失进行测算,经测算,本案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55.04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姚某某、林某某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8682.24元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


近日,法院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前罪原判决中宣告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央广网


四川达州首例林地碳汇价值损失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一起碳汇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这是达州市首例林地碳汇价值损失公益诉讼案。


今年1月,唐某某购买了宣汉县漆树乡松林村马某某的自留山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山林内采伐林木195株,后将采伐的林木运输至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一木料加工厂进行销售。


3月,宣汉县公安机关以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同公安、林业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对涉案林地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认为唐某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破坏林地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经鉴定,唐某某滥伐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为28765.74元。


案件经审理后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生态修复费用8988元,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28765.74元。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砍伐珙桐40株 认购碳汇一万五千吨 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背后的细节


大熊猫国家公园,是我国首批以单一物种为核心、并在其主要栖息地整合设立的国家公园,这是一条“熊猫生态走廊”,横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栖息着全国总量80%以上的野生大熊猫。除了大熊猫,这里还生活着雪豹、川金丝猴、绿尾虹雉、朱鹮、珙桐、红豆杉等8000多种野生动植物。


2019年,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为了修建货运索道,雇佣工作人员砍伐了索道线路范围内的40株珙桐树,经相关部门鉴定,因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总价值达到94万余元。


2022年10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后判决,该索道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负责人和其余四名直接责任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该公司还要承担异地、异种环境修复责任,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94万余元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类似将认购林业碳汇写入判决的案件,在此之前尚属空白。12月2日,成铁二院党组书记、院长苏青一行人到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调研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等相关工作,双方就前期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结的这起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案件的购买、注销等后续工作达成一致协作意见,同时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送交首份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

来源:封面新闻


黑龙江林口:探索碳汇补偿恢复性司法模式

日前,由黑龙江省林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今年5月9日,林口县朱家镇富山村村民朱某在自家耕地内清理干草等杂物时,用打火机将干草堆引燃。因当日风力较大,火堆被吹到附近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9190平方米(约88.8亩),39株落叶松被烧毁。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由当事人重新补种39株林木需要的苗木、整地、造林、运输等费用共计364.5元,由此认定该起火灾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4.5元。


“过火面积80多亩,烧毁的落叶松林林龄38年,仅300余元能否达到修复目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之前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原有评估方法不够完善,评估结果不够全面,遂决定将该案的碳汇价值损失作为评估对象,重新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林业碳汇量损失共计38.238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烧毁的落叶松林累积的碳储量,二是成林后的落叶松与补植幼苗在一定时间内碳汇量差额的最大值。对应的碳汇价值损失和其他生态价值损失为3450.24元。”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检察机关委托后,组织专业力量,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最后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


今年9月,基于前期的证据收集和评估报告,林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碳汇价值损失。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湖北十堰:提起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

一男子非法采伐144棵杨树,被法院判处刑罚。因其滥伐林木数量多、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又依法对该男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并补种树木43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高丹介绍,这是该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要求被告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杜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1组退耕还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今年8月1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十堰市检察院认为,杜某滥伐林木数量多、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此,该院在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杜某补植复绿、公开道歉的基础上,还诉请判令其承担赔偿滥伐林木的功能损失费。


9月14日,十堰市检察院专门委托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杜某滥伐林木导致的生态功能损失进行评估。9月23日,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了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结合案发地山林的树种组成、植被结构、地域环境、功能作用等,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论证,最终确定杜某采伐59.0527立方米林木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额为4926.91元。

来源:检察日报


文|投融资法律事务部   王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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