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W某等六人因与四川省 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W某等六人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88XX号民事判决,决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18日,投诉人W某(甲方)与被调查会员CR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所律师为甲方在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人……”后CR律所律师G某某和被调查律师Z某某作为W某等六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人,代理W某等六人申请再审。
2018年4月19日,W某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代理费1万元至CR律所工作人员L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但CR律所未向W某开具律师代理服务费发票。
2018年5月2日,CR律所与L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201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W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川民申35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W某等六人的再审申请。
另查明,被调查会员Z某某原为四川TR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后于2017年12月14日变更为CR律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W某等六人再审申请案时,D某执业机构已变更为CR律所。
本案中,被投诉人四川CR律师事务所通过其工作人员L个人账户收取投诉人W某支付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万元,并且不向委托人W某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1月8日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规定,被投诉人四川CR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处理结果
Law
1. 给予四川CR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2. 责令四川CR律师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并向四川TZ律师事务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案例评析
Law
本案中,四川CR律师事务所在收接案过程中,虽与委托人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收取代理费直接打入个人帐户内、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已触碰行规“红线”。这种违规行为之所以存在,一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到位,二是律师事务追求利益化而忽略管理化。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票据,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为此,作为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接案流程,严格把关,执行到位。
文章转自:成都市律师协会官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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