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未成年人冒用外婆身份打赏16万,法院:平台返还部分,家长也有责任

2026-05-06






未成年人冒用外婆身份打赏16万,法院:平台返还部分,家长也有责任




导读


随着网络直播和语音社交平台的普及,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天价充值”的新闻屡见不鲜。尽管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措施要求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但孩子冒用家长账号充值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私自大额消费,产生的损失到底由谁承担?一起初二学生冒用外婆身份信息、充值打赏逾16万元的案件,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案例速览:


高某系初二在校学生,常年在新加坡生活,由外祖母魏某实际照料。2024年2月至3月,高某擅自使用魏某的身份信息,在某语音社交APP上注册了两个以魏某为实名认证主体的账号。2024年3月至5月,高某通过本人及魏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乘魏某睡眼惺忪之际完成人脸识别,为上述两个账号充值逾16万元,全部用于平台直播打赏消费。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发现后,与平台沟通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充值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高某为案涉账号实际使用及充值消费主体;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事后未获追认,合同无效;但高某的监护人及实际照料人未尽监管义务有过错,平台未充分履行身份识别、异常核验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平台返还充值款4万余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穿透案例:


【要点一】如何判断账号实际使用人是未成年人?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大额充值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所为,还是成年人事后反悔?


法院给出了综合审查标准:应当根据平台类型、用户账号特征、充值时间、充值金额、被冒用身份的成年人基本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结合充值操作轨迹、操作时间规律(多为深夜或凌晨)、人脸识别时的异常情况(乘魏某睡眼惺忪之际完成)、以及魏某本人对相关操作缺乏合理解释等全案证据,最终认定高某为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及充值消费主体。这一认定标准,为类似纠纷中“到底是孩子充的还是大人充的”这一核心事实的判断,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指引。


【要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高某系初二学生,其一次性充值打赏逾16万元,金额远远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独立判断和控制的范畴。该充值打赏行为既非纯获利益,也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法院认定: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未经高某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事后未获追认,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要点三】各方过错如何分配?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合同无效后,充值款项是否应当全额返还?法院并未“一刀切”,而是综合考量了各方过错。


  • 监护人及实际照料人的过错:高某的法定监护人长期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未能有效关注和控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其外祖母魏某未能妥善管理自身身份信息、支付账户及人脸识别生物信息,为高某冒用身份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监护人及实际照料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网络平台的过错: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充分履行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异常核验义务。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额充值、操作时间异常等明显可疑的情况下,平台未能触发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干预机制,亦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令平台返还4万余元,而非全部16万元。这一责任划分表明:在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账号充值纠纷中,后果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家长和平台都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行动指南: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风险?


本案为广大家长和监护人敲响了警钟:数字时代的监护责任,已经从线下延伸到了线上。


第一,妥善管理身份信息和支付工具。 家长的身份证号、银行卡、支付密码、人脸识别信息等,是未成年人冒用身份消费的关键“工具”。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信息,避免孩子轻易获取。特别是手机、支付APP的解锁密码,不应与孩子共享。


第二,关注异常消费提醒,及时发现干预。建议开启银行或支付平台的消费短信、微信提醒功能。一旦发现小额测试交易或异常大额扣款,应立即与孩子核实,并及时联系平台客服申请冻结账号或拦截交易。


第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未成年人尤其是进入青春期的孩子,对虚拟世界的消费缺乏理性认知。家长应主动与孩子沟通网络消费的规则和边界,教育其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家长账户进行任何支付操作。


第四,发生纠纷后,积极依法维权。一旦发现孩子大额充值打赏,应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充值记录、打赏记录、账号信息、家长与平台沟通记录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合同无效,消费者有权主张返还。但需注意,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比例,监护人自身的过错同样会影响最终结果。





结语


16万的天价打赏,最终只退回来4万。这不是法院“偏心”平台,而是法律在告诉每一位家长:数字时代,监护责任没有“隐身”模式。你把身份证、支付密码、人脸识别都交给孩子,就别指望出了事还能“全身而退”。平台有责任守好门,家长更有责任看好自己的钱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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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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