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数小合 |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2025-02-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数据资产潜能,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探索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试点背景与目标


(一)背景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数字化转型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资源。然而,数据资产管理仍面临数据权属不清晰、定价标准不统一、交易风险不确定、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创新解决。


(二)总体目标

1.规范流程: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环节,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

2.积累经验:通过试点打造应用标杆,为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提供实践依据。

3.防控风险: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二、选取“7+6+16”试点


(一)试点单位

7个中央部门:包括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等中央部门;


6个央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


16个省市:北京、河北、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深圳、广西、贵州、云南等地方财政部门。


(二)试点时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分三阶段实施。


(三)工作机制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牵头,会同部分试点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央地协同。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编制数据资产台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2],“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了定义,企业数据资产确认的要件为权属清晰、经济利益可流入、成本可计量。基于数据资源目录,梳理符合“可控制、可计量、可收益”条件的数据资产,形成规范化台账。


(二)开展数据资产登记  

该条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的要求。有关主体应将其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进行全面登记,确保应登尽登。特别是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体现了对数据资产管理规范化的重视。登记内容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确保了数据资产受到规范化监管。将数据资产纳入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强化了对公共数据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授权运营机制

该条强调了完善授权运营机制的重要性。为了规范数据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需要建立并完善数据资产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明确授权运营的条件,确保只有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才能依法合规地开展授权运营工作,为数据资产的市场化运营提供了可行路径。在授权过程中,需要探索规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以确保公共数据资产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结合实际探索不同的授权模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开展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既保障了数据所有者的权益,又促进了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该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满足不同场景和需求。


(四)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该条健全了收益分配机制的原则,即“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通过协议约定收益比例,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这一机制还允许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进行灵活配置,有助于激发数据资产相关主体的积极性,这种创新的分配机制确保了数据资产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针对试点期间的情况,特别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数据资产的规范管理。


(五)规范推进交易流通

该条鼓励探索多样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多样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平衡了数据提供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规范推进交易流通措施,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数据资产的有效流通和利用。提倡公共数据资产在公共治理、公益事业中的无偿使用,体现了数据的社会价值。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在产业发展中的有偿使用,有助于激发数据资产在产业升级和转型中的潜力。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服务社会公益,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开展场内公开交易,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有助于提升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结语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通过全过程管理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资产管理经验,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为全面推广数据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了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数据资产价值应用。


附: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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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形成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选择有关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打造数据资产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积累经验。

二 、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基础和试点意愿等因素,确定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等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在北京、河北、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深圳、广西、贵州、云南等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限。试点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初,试点单位启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试点主要内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25年底前,在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机制。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牵头,会同部分试点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央地协同,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研、重大问题研究、经验交流等方式,有效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工作,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管理经验。

三 、试点主要内容

(一)编制数据资产台账。基于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资源汇集、治理,提升数据资源质量,按照数据资产定义,组织梳理试点单位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摸清数据资产底数。

(二)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有关主体将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应登尽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登记内容,规范登记程序,发放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试点单位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登记资产卡片。稳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完善授权运营机制。建立并完善数据资产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授权运营条件,确保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探索规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探索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不同模式,开展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强化授权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运营效果,调整或收回授权运营事项。

(四)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以协议形式约定各方从收益分配中获取合理比例等机制,实现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灵活配置,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试点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按照本级国有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推进交易流通。鼓励探索多样化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既有利于提高供给积极性,又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有关主体基于运营主体提供的公共数据资产,再次开发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鼓励充分发挥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加强供需对接,开展场内公开交易,促进数据资产有效流通、价值实现和信息公开。试点中央企业按照有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数据资产确权、授权运营、数据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收益分配、交易流通、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可基于本单位持有数据开展试点,也可为其他单位数据资产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数字经济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数据资产潜能、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将试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每半年向财政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形成有效经验。支持试点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下属单位和市、县(区)试点,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做到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形成有效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为推动各行业、各地方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三)严格防控风险。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压实数据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试点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应秉持谨慎性原则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对外授权使用数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在推进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文 | 郝亚菲




|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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