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非法抓取直播间用户数据,判赔25万!你的隐私正在被"偷走"

2026-05-18






非法抓取直播间用户数据,判赔25万!你的隐私正在被"偷走"




导读


你刷直播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有些直播间开启了"观众保护"——你的昵称被隐藏,主页无法被点击,发言记录也看不到来源?主播开启这个功能,本是为了保护观众隐私、防止同行"挖人"。但有人专门开发了软件,能一键突破这层保护,把直播间里的用户信息批量"扒"下来拿去卖。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两款专门抓取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用户数据的软件,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25万元。今天这篇文章,带你穿透这起"数据爬虫"案,看清数字时代个人数据的法律边界。




案例速览: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一款知名短视频平台,提供多种直播形式。主播可在直播间开启"观众保护功能"——开启后,任何用户无法查看观众的完整昵称,无法点击头像访问个人主页,亦无法识别发言、送礼等信息的来源。


然而,广东某科技公司及许某销售的多款软件,却能自动采集设置了观众保护功能的直播间数据:UID、用户昵称、账号、联系方式、IP属地、关注数、发言内容、送礼数……统统被一键"扒光"。


二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二被告则辩称:除UID外,其他数据大多是公开可见的;而且是否开启保护开关的决定权在主播,因此涉案数据在特定场合属于公开数据,抓取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二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穿透案例:


抓取特定场合的公开数据,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呢?让我们来拆解一下法院的审查逻辑:


【要点一】直播间里被"保护"起来的数据,到底算什么性质?


法院首先厘清了一个基础问题:涉案数据到底属于什么?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本案中,涉案数据包括绝对不公开数据、直播间场景不可见数据和直播间场景可见数据三个维度,且能够单独或互相结合识别、关联到特定自然人——这显然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


说白了,哪怕只是昵称、发言记录、送礼数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信息,组合起来也足以"锁定"一个具体的人。法院特别强调:主播开启观众保护功能,正是为了避免同行获客、保护观众隐私。平台设置这层保护,本身就说明这些数据并非可以随意获取的"公开资源"。


划重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集合,即便部分信息表面可见,只要能够识别或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就受法律严格保护,不能简单以"公开"为由随意抓取。


【要点二】平台对用户数据,究竟享有什么权益?


被告的核心抗辩之一是:数据是用户的,平台凭什么主张权益?


法院的回答非常明确:平台作为用户数据的收集者、处理者,基于"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对其合法收集并存储的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仅包括对数据本身的持有,还包括对数据进行衍生性利用、开发个性化服务、优化推荐算法所带来的经营利益。


法院查明,二原告为涉案数据作为关键竞争资源投入了大量成本——开发直播功能、设置观众保护机制、维护数据安全、分析用户偏好以优化内容推荐。这些数据的积累对于理解用户偏好、提升用户体验、保障内容安全以及促进平台生态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被告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平台防护措施,实质上是"搭便车"——享受了平台投入成本积累的数据红利,却分文未付。


划重点:平台对合法收集、投入成本维护的个人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这种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第三方不得擅自攫取。


【要点三】突破技术防护措施抓取数据,为什么被认定"不正当"?


被告还提出:我们没偷没抢,只是用技术手段获取了公开信息,怎么就"不正当"了?


法院从三个层面否定了这一抗辩:


第一,未获用户授权。涉案数据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被告在抓取过程中未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基本原则。


第二,突破平台防护措施。被诉软件抓取的并非普通公开数据,而是直播间细分场景下、已被平台设置保护措施的个人数据集合。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绕过了平台的技术防护,这种"撬锁"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损害多重法益。法院指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引发直播间私域引流和用户截流,还会妨碍平台产品的正常运行,影响平台基于数据分析形成的业务策略——损害的不仅是平台利益,还包括直播间用户、主播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的软件正是典型的"妨碍正常运行"型不正当竞争。


划重点:即便数据在特定场景下部分可见,只要平台已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第三方擅自突破并批量抓取,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看得见"不等于"拿得走"。


行动指南:


基于法院的判决逻辑,我们整理了几条实用建议,供不同角色参考。


第一,直播平台运营方应完善技术防护与法律维权双机制。


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应定期升级反爬虫技术,对异常访问行为建立监测和封禁机制;同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数据权属和使用边界,发现侵权行为及时保全证据并起诉。


第二,主播应主动开启观众保护功能并提醒粉丝注意隐私安全。


主播在直播间设置中开启观众保护,避免用户信息被第三方轻易获取;同时在直播口播或公告中提示观众"谨慎点击不明链接、勿向陌生人透露账号信息"。


第三,从事数据采集、分析的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审查流程。


企业在开发任何涉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的工具前,要评估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否获得用户授权、是否突破技术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数据抓取行为,主动与平台方沟通获取许可。


第四,普通用户应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善用平台隐私功能。


普通用户要定期检查各平台的隐私设置,开启"隐身""保护"等功能;不在直播间、评论区随意透露手机号、微信号等敏感信息;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骚扰引流时,及时向平台投诉或向网信部门举报。





结语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25万元的赔偿金额,而在于法院确立了一条清晰的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不是无主的"公地",个人数据更不是谁技术手段高谁就能攫取的"猎物"。平台投入成本、用户托付信任所形成的数据生态,需要法律来守护边界。法律从不反对技术进步,它反对的是漠视他人权益的侥幸。记住:在直播间里,你的每一次点赞、每一条发言、每一份礼物,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在数字世界里安心地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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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联系方式:134 531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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