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2024-09-23

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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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称,G律师没有参与一审庭审,案件效果不好,而且也没有送达二审判决书给投诉人,导致申请再审已过期限。


被投诉人G律师辩称,一审开庭有两次,第一次开庭是被投诉人亲自出庭的,第二次因案件开庭时间冲突且疫情限制,不得已指派本所的H律师出庭,H律师也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且投诉人一家也亲自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被投诉人已第一时间就打电话告诉了投诉人,而且问他收到判决书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将判决书原件给了他,申请再审已过期限与被投诉人无关。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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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投诉人及其家属等五人与G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 同,指派G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包括判决、调解、庭外和 解以及撤回诉讼均视为完成代理)案件终结并结清代理费止。


2、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诉人等五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为 G律师和H律师。该案第一次开庭时,投诉人等五人和G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投诉人等五人和H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各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故驳回投诉人等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投诉人等五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投诉人等五人的诉讼代理人为G律师。二审法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将二审判决书邮寄给G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予以了签收。


4、根据投诉人和G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申请再审期间内,投诉人曾多次催促G律师回珠海起草申请再审的文件。


市律师协会认为,G律师已履行了代理职责,H律师参与第二次开庭也经过投诉人等五人的同意。根据现有证据显示,G律师已将二审判决结果告知给投诉人,并未侵犯投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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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最终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但必须指出,G律师在送达二审判决书给当事人时没有注意签收,工作存在一定的瑕疵。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和当事人交接重要文件,如判决书、证据原件、缴费通知时,应注意留痕,完善交接手续,以免争议的产生。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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