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市律师协会在工作中发现,K律师事务所Z分所在代理案件中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主体,但实际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律师却不是K律师事务所Z分所的律师,存在违规的可能,故决定立案调查。
K律师事务所Z分所辩称,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经与委托人协商选定Z分所律师办案,发挥各分所在相关地域的优势。委托人分别和K律师事务所B分所、K律师事务所Z分所都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在开庭前已和解撤诉,委托人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委托人J公司与K律师事务所Z分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J公司委托K 律师事务所Z分所代理其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K律师事务所Z分所律师为J公司的代理人,约定律师收费为12000元。
2.同日,J公司与K律师事务所B分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J公司委托K 律师事务所B分所代理其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K律师事务所B分所律师为J公司的代理人,约定律师收费为12000元。
3.J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K律师事务所B分所的律师和K律师事务所总所的实习律师代理其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仲裁代理人。K律师事务所B分所和K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了相应的所函。
4.K律师事务所Z分所收到了律师费10000元,并表示根据案件情况减免 了委托人律师费2000元。
处理结果
Law
市律师协会认为,K律师事务所Z分所在接受委托后,不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案件,构成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鉴于K律师事务所Z分所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情节轻微,决定免于处分,给予谈话提醒。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案例评析
Law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第四条规定正确认识律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的关系,应规范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是相对独立的组织,两者在不同司法行政机关注册,不能将两者视为同一主体,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指派本所律师代理,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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