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房子塌了两年,宅基地就“自动”归别人了?最高法:不能这么办

2026-05-28






房子塌了两年,宅基地就“自动”归别人了?最高法:不能这么办




导读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各地也在大力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简单地将“房屋坍塌超两年”等同于“宅基地自动收回”,直接取消了村民的使用权。房屋塌了,地就没了?最高法的一纸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速览:


范某某是河南虞城某村村民,1970年前后因村里规划道路占用了他的部分土地,村委会安排他到涉案土地上建房居住。后来范某某无儿无女,搬去敬老院居住,2006年左右老宅自然坍塌。之后,同村的范某1在争议土地上种菜、栽树。2010年,范某某的侄女想继承这块地,与范某1发生争议。2014年范某1申请政府确权,虞城县政府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直接决定这块地归范某1使用。一审法院支持了政府决定。范某某不服上诉,河南高院二审撤销了确权决定。县政府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为何认定政府确权决定违法?


【审查要点一】“房屋塌了两年”不等于“土地自动归别人”


政府作出确权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单看法条,范某某房屋坍塌多年未恢复使用,似乎符合这条规定。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使用者。也就是说,即使在房屋坍塌后确定了新的使用者,也必须“经依法审核批准”——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性前提。


【审查要点二】村集体“说给你”不等于“合法给你”


本案中,虞城县人民政府在确权过程中,直接援引第五十二条作为认定范某某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却没有任何独立启动的程序——没有村集体报批、没有县级政府批准、没有注销登记,仅仅是在范某1与范某2的确权争议中,附带性地认定范某某已经失去了权利。


最高法明确裁定:第五十二条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判断村民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在当事人作为第三人的确权程序中认定当事人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审查要点三】最高法的核心裁判逻辑


简单说,第五十二条告诉行政机关:如果房屋塌了两年没人管,村集体可以报请县政府批准收回,再重新分配给别人。但这必须走完一整套程序——村集体决定、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原登记、确定新使用权人。


而本案中,政府跳过了所有程序,直接把第五十二条当成“自动丧失权利”的条款来用。最高法用一句话点明了问题关键:第五十二条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村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用它来代替法定程序。


这起案件给宅基地权利人带来哪些警示?


这起案件事关每一位宅基地使用权人,特别是涉及房屋年久失修、进城落户、继承老宅等情况的农户。


第一,房子塌了,不等于地没了,但也不能“放任不管”。 最高法明确:房屋坍塌两年以上,并不直接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自动丧失。收回宅基地,必须经过“村集体报批+县级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但也要注意,如果你的宅基地上房屋已经坍塌且长期未恢复使用,村集体确实有权申请收回。因此,对于年久失修的老宅,建议及时修缮或保留房屋基本结构,避免因房屋灭失引发争议。


第二,村集体“口头承诺”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本案中村委会曾口头承诺土地使用权由范某1享有,但法院并未认可这种“口头安排”的法律效力。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收回,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和登记程序,村集体的内部意见不能替代法律程序。


第三,遇到类似争议,注意审查政府决定的程序合法性。 如果政府或村集体以“房屋坍塌超两年”为由要求你退出宅基地,可以注意审查:是否经过了村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否依法注销了原登记?程序不合法,决定本身就不合法。





结语


房子塌了,地还在。最高法的这纸裁定说得很清楚:收回宅基地,不是翻翻法条就能办的事,必须走完法定程序。对老百姓来说,这条红线意味着——你的宅基地权利,不是村干部一句话就能“判”没的。



 .

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联系方式:134 5314 1810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