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悲剧
爱犬惨遭盗卖杀
河南商丘一对夫妻窃取主人饲养的边牧,仅以180元低价转卖,致使陪伴主人近八载的宠物惨遭宰杀。主人耗费心力悬赏五千元寻狗,得知噩耗后悲痛难抑,明确拒绝与偷狗者和解。涉案边牧市场价值近万元,早已超越普通财物范畴,是寄托主人多年情感、承载独家回忆的特殊陪伴载体。从法理层面剖析,两名行为人既要面临刑事追责,亦需全额赔付财产损失与对应的精神损害,于法于理,作恶者均要为一己贪念付出代价。

历史
最早驯良好伴侣
长久以来,部分民众片面偏见家养犬只,动辄将犬类视作隐患、视同寇仇。但犬是人类从1.5万年前开始最早驯化的家养动物,从古至今持续赋能人类:警犬奋战刑侦一线、导盲犬帮扶残障人士、雪橇犬助力极地作业,田园犬护一家安宁,小型犬温暖陪伴,在安防、助残、生产、生活等领域持续创造社会价值。相较于人类社会常年多发的伤害、凶杀等暴力刑事犯罪,家养犬伤人的案件占比极低,绝大多数宠物犬经过规范驯养与日常管控,均可安稳伴人生活、融洽共处,人类总体从犬类陪伴中收获慰藉与便利。
家养猫狗等伴侣动物,早已成为无数民众重要的精神寄托,承载心灵陪伴价值,不能简单用市价衡量。笔者曾饲养一只博美犬,温顺乖巧、常年相伴,从不伤人损物。爱犬病逝后,全家深陷哀伤许久方能平复,这也是万千养宠人的共同体验。宠物是鲜活生命、家庭忠诚伙伴,是《民法典》规制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财产有价,多年相守的情感无价。

惩罚
刑事责任带赔偿
刑事追责方面,本案两名偷狗行为人已然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配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入罪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本案边牧实际价值近万元,已然突破多数省份2000元的盗窃罪立案起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贵重宠物、倒卖后放任犬只被杀,主观恶性明确,完全满足盗窃罪全部犯罪构成,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层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已有生效判例佐证该裁判规则:2022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诉张某等五人盗窃宰杀土狗侵权纠纷案,五名被告人为食用狗肉共同盗取原告家养犬并残忍宰杀,法院审理认定,涉案犬虽非名贵品种,但长期饲养形成深厚情感联结,被告恶意盗杀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犬只财产损失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生效判决清晰印证:盗窃、虐杀他人饲养多年的宠物,受害人可同时主张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参照此裁判口径,商丘案件中偷狗夫妻除全额赔付边牧近万元的市场价值与饲养开销外,还需赔付主人因八年陪伴戛然而止产生的精神损失。

呼吁
立法规范养管护
透过该案,完善家养动物专项立法的现实紧迫性愈发凸显。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表决通过、198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历经2004年、2009年修正,2016年7月2日修订后2017年1月1日施行,2023年全新修订版本于2023年5月1日落地生效,野生生灵已有完善法律兜底保护。反观数量庞大的家养猫狗,既无专门立法约束饲养约束乱象,也缺少刚性法条遏制盗宠、虐宠恶行,形成“野生动物有法可护、家养动物立法空白”的法治短板。
一方面,部分饲养人疏于看管,烈性恶犬常有伤人、扰民滋事,邻里因养宠发生冲突甚至演化恶性案件,却因法定罚则笼统,违法成本偏低;另一方面,肆意虐杀家养动物,看似是伤害生灵的小事,实则负面影响深远。暴力虐杀的画面、漠视生命的行为,会潜移默化侵蚀社会善意、消解公众良知,对民众心理造成负面冲击,尤其容易扭曲青少年价值观,滋生冷漠、暴戾的不良心性。同时,因宠物饲养、犬只管护引发的邻里矛盾、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规范权责、化解争议,不仅影响基层邻里和睦,更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
为此,结合社会现实与法治需求,笔者郑重呼吁:加快推进《家养动物管护法》立法进程,补齐法治短板,构建“择良饲养、规范管护、严格护生、定分止争”的完整制度体系,全方位守护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
立法需兼顾“养”“管”“护”,实现三向规制、三向保障。在“养”的层面,根据饲养经验教训,明确哪类动物特别是犬类的哪些品种适合农村或城镇饲养,区别家养与科研等其他利用领域的界限。首先将烈性犬排除在家养之外。
在“管”的层面,明确家养动物饲养人的法定责任,规范养猫、养狗等日常饲养、遛放、管护行为,划定文明养宠底线;针对多次扰民、无故伤人、性情暴烈的恶犬,明确处置流程与惩戒标准,依法追责饲养人、管理人责任,必要时对有“前科”的高危恶犬实施无害化处置或安乐死,从源头遏制养宠乱象、防范安全隐患。
在“护”的层面,明确家养猫狗等伴侣动物的法律定位,界定盗窃、恶意虐杀、倒卖残害家养动物行为的违法性质与量刑标准,提高此类恶行的违法成本。明确长期陪伴型宠物的“特定情感财物”属性,细化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与裁判标准,让受害者有法可依、维权有路,让作恶者无处遁形、必受严惩。
习总书记坚持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人与家养动物和睦相处,正是生态文明在市井民生社会最基础、最直观的具象体现。善待生灵、敬畏生命,从来不是妇人之仁,而是一个社会良知觉醒、法治进步、文明提升的重要标志。
商丘八年边牧的悲剧,不该是一场无人复盘的偶然伤痛,更应成为推动法治完善、唤醒社会善意的契机。我们期待专项立法落地生根,以法律刚性约束乱象、守护温情,惩戒丧良恶行、捍卫生命尊严,让每一份长久陪伴都被法律珍视,让每一次恶意残害都有精准惩罚,让敬畏生命、善待生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常态,真正实现法理有温度、惩戒有力度、社会有温情,让我们的生活始终向善向好……
以诗为证:
家宠孤伤法网疏,虐生盗贩乱尘途。
盼修律令明惩护,守得尘寰万物舒。


1990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士学位。1990年在山西省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工作。199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为高级律师。曾任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荣获“优秀辩护律师”“先进工作者”荣誉,并被省司法厅通令嘉奖。
文 |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叶文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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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