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小区日常管理中,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权属与收益问题,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高频争议点。不少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运营停车场后,试图以个人名义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却往往维权受阻,即便诉至法院,单个业主的诉求也大概率被驳回。以(2021)粤06民终17803号案件为典型,此类司法裁判背后,是《民法典》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对小区共有部分管理的明确规定,也揭示出单个业主维权的法律边界与集体维权的必要性。本文结合该案例,分析单个或部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停车场经营的维权难点,梳理业主维护公共区域收益、守护集体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一、典型案例复盘:
单个业主叫停停车场经营的败诉结局
(2021)粤06民终17803号案件中,某小区单个业主作为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道路、空地设置停车场并对外经营,停车费未公示、未分配,侵害业主共有权益,诉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停车场经营管理,并返还违规收取的停车收益。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案涉停车场的规划与运营已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运营期间办理了相关停车管理备案手续,停车费收取标准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规定,且部分停车收益已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修缮,并非擅自经营。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裁判理由为:案涉停车场所占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此类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单个业主无权以个人名义主张停止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同时,物业公司的停车场经营并非无合法依据,虽在收益公示与分配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成为单个业主要求停止经营的法定理由,原告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集体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该判决并非个例,全国范围内类似物权纠纷中,法院裁判思路高度一致:单个业主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意志,其单独提出的停止共有部分经营的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不适格,难以获得司法支持,这一结果背后,是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小区集体治理的基本原则。
二、单个业主维权难的核心原因:
法律边界与主体适格性双重限制
单个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停车场经营屡屡败诉,并非法院忽视业主合法权益,而是从法律层面,单个业主的维权行为存在先天的主体与程序瑕疵,核心原因可归结为三方面。
(一)共有部分处置的法定表决要求,排除单个业主独立决定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小区停车场所占的公共道路、空地、架空层等,均为业主共有部分,其经营管理直接涉及共有部分用途使用与收益分配,属于小区重大公共事项。从法律逻辑看,共有部分权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单个或部分业主,针对共有部分的重大处置行为,必须体现全体业主集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单个业主即便自身权益受影响,也无权单独决定停止共有部分经营,这是物权共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小区集体治理的核心原则。
(二)诉讼主体不适格,单个业主无单独起诉的法律基础。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纠纷中,物业公司经营行为若存在侵权,侵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非单个业主的个人利益。单个业主作为原告起诉时,无法证明其与案件存在单独、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提出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会认定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即便受理案件,最终也会驳回诉求。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此类权益的,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代表提起集体诉讼。
(三)停车场经营并非必然违法,履行瑕疵不构成停止经营法定理由。实践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并非均为“擅自经营”,多数存在前期物业协议约定、物价部门备案、业委会前期沟通等合法依据。即便物业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收益未公示、分配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履行瑕疵,也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行为,而非法定的“经营行为无效”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而非直接停止经营。例如,物业公司未公示停车收益,业主可要求其限期公示并按规定分配,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停止停车场运营——停车场运营关系小区停车秩序、公共安全等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贸然停止可能引发新的管理问题,法院也会从维护小区整体秩序角度,驳回停止经营的诉求。
三、部分业主联合维权的局限性:
人数与表决比例的双重门槛
相较于单个业主,部分业主联合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停车场经营,看似维权力量更强,但司法实践中,若未达到法定业主表决比例,诉求同样难以得到支持,核心局限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部分业主联合仍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意志。即便联合业主数量较多,若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比例,其作出的决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对抗物业公司依据合法程序开展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部分业主联合起诉仍可能面临主体不适格问题。未经过业主大会正式授权,即便多名业主共同起诉,法院也会认定其无法代表全体业主,诉讼请求缺乏集体意志支撑。实践中,部分业主联合维权多停留在口头抗议、联名投诉层面,既未履行法定业主表决程序,也未形成正式授权文件,最终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叫停经营的目的。此外,部分业主维权中还可能出现诉求不一致的问题,如部分业主因小区停车难支持停车场经营,部分业主明确反对,这种内部分歧会进一步削弱维权效果,也让物业公司有合理理由拒绝相关诉求。
四、维护停车场共有权益的有效方案:
走集体维权路径,依法定程序操作
单个或部分业主的维权模式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奏效,并非意味着业主只能被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场经营行为,而是要求业主遵循集体决策、法定程序、主体适格原则,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合法组织形式,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共有权益。结合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具体有效维权路径分为六大步骤,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维权体系。
(一)核查停车场权属与物业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基础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事实,业主需联合核查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案涉停车场权属,通过查阅小区规划图纸、不动产权属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确认停车场占用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公共道路、空地、架空层),还是物业公司专有部分、开发商未售车位;二是物业公司经营合法性,核查其是否取得停车管理备案手续、停车费标准是否经物价部门备案、是否与前期业委会或开发商签订经营协议、收益是否按规定公示等。若停车场属于开发商合法所有的车位,物业公司经开发商授权的经营行为,业主无权干涉;若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取得任何合法依据擅自经营,则业主的集体维权具备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二)依法成立或激活业主委员会,确立合法维权主体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组织,也是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提起诉讼的合法主体。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处于不作为状态,业主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法罢免不作为成员,重新选举新成员,激活业委会的管理与维权职能。确立合法维权主体,是后续所有维权行为的核心基础,能有效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失败。
(三)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停车场经营管理相关事项针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这一重大公共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表决事项告知全体业主,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核心表决事项包括:是否同意物业公司继续经营小区共有部分停车场;若同意,要求物业公司明确停车费收取标准、收益分配比例、公示周期;若不同意,决定停止经营后的停车场管理方式(如业主自治、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运营等)。 业主大会表决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保证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与人数达到法定比例,表决结果需书面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形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业主大会决议,该决议是后续交涉、投诉、诉讼的核心依据。
(四)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与物业公司进行正式交涉 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正式书面交涉,出具业主大会决议文件,提出具体维权诉求:若决议要求停止经营,要求物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停止共有部分停车场经营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若决议要求整改(如公示收益、按比例分配),要求物业公司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交涉过程中,业主委员会需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沟通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若物业公司拒不配合,相关材料可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五)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督促整改 若物业公司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投诉,提交业主大会决议、停车场权属证明、物业公司违法经营证据等,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住建部门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对物业公司违法经营行为调查、责令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可查处物业公司未备案停车费标准、乱收费等行为;街道办、乡镇政府有权调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督促物业公司配合业委会工作。行政部门的监管与查处,能对物业公司形成有效约束,推动问题妥善解决。
(六)提起集体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集体权益若物业公司经交涉、行政部门督促后,仍拒不停止违法经营或履行整改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以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共有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停车收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此时,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合法代表,诉讼主体适格,且持有业主大会决议等核心证据,司法胜诉概率大幅提升。法院生效判决具备强制执行力,若物业公司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共有权益。
五、延伸维权要点:
守住停车场收益分配的核心权益
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纠纷中,业主的核心诉求不仅是“是否经营”,更在于“经营收益如何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即便业主大会决议同意物业公司继续经营停车场,物业公司也需在扣除停车管理合理成本后,将剩余收益返还全体业主,或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公共区域改造、物业费减免等全体业主受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在维权中,应重点关注停车场收益的监管与分配:一是要求物业公司按月或按季度公示停车费收入、成本支出明细,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二是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比例与使用方式,约定收益存放账户,可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共同监管;三是若发现物业公司隐瞒、挪用收益,可要求其返还全部违规收益,并追究违约责任。 此外,业主应建立长期监督机制,通过业委会定期核查物业公司的财务报表、停车管理记录,确保停车场经营收益真正归全体业主所有,从根源上避免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共有权益。
六、结语
小区共有部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问题,本质是小区集体治理问题,其解决路径必然遵循“集体意志、法定程序”原则。单个业主试图以个人之力叫停物业公司经营,既不符合物权共有制度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形成有效维权效果,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诉求屡屡败诉的核心原因。 对于小区业主而言,维护停车场共有权益的关键,不在于“单独对抗”,而在于“集体联合”——从核查权属、成立业委会,到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再到与物业公司交涉、行政投诉、司法诉讼,每一步都需遵循法律规定,以合法组织形式和法定程序凝聚全体业主意志。同时,业主应树立集体治理意识,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建立与物业公司的良性沟通和监督机制,不仅要叫停违法经营行为,更要守住共有收益分配底线,让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经营真正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和业主意志的约束下进行。唯有业主依法行使集体决策权,物业公司依法履行服务与管理义务,才能从根源上化解停车场经营管理纠纷,实现小区的和谐治理。
下面附带一张全文维权直观的思维导图分析: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广播电视台我的物业我的家常年特邀嘉宾,万科物业、龙湖物业、阳光城物业等多家大型上市物业公司常年合作律师顾问,深耕物业与社区治理法律实务,全程公益参与太原市远大凤玺湾二期小区业委会成立及物业更换全过程,目前已有辅导多个小区成立业委会和物业保盘经验,极为擅长业主维权、业委会合规运营、物业公司法律服务等领域,以专业法律视角推动物业行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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