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数小合 | 新规落地!人脸识别不能再“任性”

2025-05-08


在数字化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区门禁、支付验证、办公打卡……“刷脸”无处不在,它的应用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目前滥采滥用、强制“刷脸”、数据泄露等问题频发,甚至引发“人脸信息黑产”等乱象。2025年6月1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部由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规,首次系统性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标志着我国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进入新阶段。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读《管理办法》核心要点,为普通民众提供实用维权指南。


一、《管理办法》的法律背景与意义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部分机构或企业在未充分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强制要求用户接受人脸识别服务,甚至存在私自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显得尤为必要。《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的立法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权益保护网”。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使用规则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管理办法》的发布并非是为了限制人脸识别技术在中国的发展,而是秉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理念,旨在平衡创新与依法治理的关系。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鼓励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应用与持续创新。具体来说,《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和算法训练活动的主体不受本办法的约束。这体现了《管理办法》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环节安全风险的关注,而非对技术研发和算法训练的限制。换言之,相关主体在研发和训练阶段可以合法使用人脸信息以推动技术进步,但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训练的合规性。


二、《管理办法》的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管理办法》展现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日益精细化和场景化的监管思路,通过构建涵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备案管理以及系统安全要求等多维度的治理框架,实现了对人脸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监管。此外,该办法还紧密结合人脸识别技术在现实场景中的常见应用,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操作指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合规义务提供了全面且系统的参考依据。


(一)明确应用原则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这一条款从总体上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法律底线,强调了合法、合理、正当的原则。


(二)强化告知义务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这意味着企业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必须明确告知用户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关键信息,并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此外,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处理,还需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加强技术安全要求

《管理办法》对数据安全设置了“存储、传输、删除”的“三重锁”。第八条要求,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且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此外,其他相关条款还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这些技术安全要求从源头上降低了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确保了人脸信息在收集、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性。


(四)限制使用场景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一条款旨在防止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确保用户在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的情况下,仍能通过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完成身份验证。例如,在社区门禁系统中,如果IC卡、密码等传统验证方式已经能够满足安全管理需求,就不应强制要求居民使用人脸识别。


(五)建立备案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脸信息存储量达到10万人时,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处理者基本情况、处理目的与方式、安全措施、处理规则、影响评估报告等。备案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大规模数据泄露风险。


三、普通大众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一)事关己,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应充分认识到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要性,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条款,了解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等信息,确保自己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同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于一些不必要的或存在风险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例如小区门禁或办公考勤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方式、商场无感抓分析顾客年龄性别、APP软件强制捆绑人脸授权、私密空间安装监控设备等,都要敢于说“不”。


(二)细甄别,谨慎授权人脸识别行为

在面对相关方要求进行人脸识别时,要理性判断其必要性。如果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可以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应优先选择其他方式。例如,在一些商业场所的会员注册或活动参与中,如果人脸识别并非必要,可以要求使用其他身份验证方式。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协议、告知书、保存强制刷脸的现场照片、APP授权页面截图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三)抓全程,关注个人信息的使用与存储

即便提供了人脸信息,个人也有权要求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者说明人脸信息的存储位置、保存期限以及是否通过互联网传输等信息。根据《管理办法》,人脸信息应存储于本地设备,且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如果发现使用者存在违规行为,如未经授权将人脸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或超期存储,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线上可通过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官网、12315平台提交证据;线下可向属地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书面材料)。


(四)善维权,勇于行使自身权利

《管理办法》赋予了公众多项权利,如知情权、同意权、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个人应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关注自己的人脸信息被处理的情况。如果发现自己的人脸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识大局,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应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如果发现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如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或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此外,还可以关注企业或机构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环境。


四、结语:你的脸,你做主


人脸信息是生物识别的“终极密码”,其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决定了保护的紧迫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众赋予了法律武器,它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每个人的警惕与行动,作为普通大众,我们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授权人脸识别,同时关注个人信息的使用与存储,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享受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共同推动人脸识别技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未来还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技术发展的良性互动。

文 |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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