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3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新时代。总则编第二章 “监督管理” 作为统领全法典监管体系的核心章节,共分两节、三十余条,系统构建了 “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全域覆盖” 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与制度体系,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各领域监管提供了基础性、通用性法律遵循,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制度保障。本章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监管法律规范,创新监管机制与制度设计,破解长期存在的监管边界模糊、部门协同不足、跨区域治理难等痛点,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监管根基。
01
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构建全域协同的监管格局(第一节)
(一)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明确“统一监管 + 分工负责” 的三层监管架构
本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确立了我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体制框架,形成“政府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多部门分工负责” 的三级监管体系。
政府统筹职责: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统筹主体,承担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核心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政府治理全局,压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解决以往“监管碎片化、责任悬空” 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第十七条第一款确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四个统一” 核心职责 —— 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实施统一监管,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与专业性,终结以往 “多龙治水、标准不一” 的监管乱象。
自然资源与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专属监管职责,即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现“生态环境监管” 与 “自然资源监管” 的功能分层、协同互补。第三款则列举发展改革、工信、住建、交通、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及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形成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 的大监管格局。
责任清单制度:第十八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以法定形式明确国务院及地方各部门监管职责边界,实现“权责法定、清单化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部门推诿、监管真空,为精准问责提供依据。
(二)专项治理机制:河湖长制、林长制与区域协同治理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聚焦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与难点问题,创新专项监管与协同机制,破解跨区域、跨要素治理难题。
河湖长制与林长制法定化:第十九条明确省、市、县、乡四级全面建立河湖长制、林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江河湖泊管理保护,各级林长负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专项治理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对水、林生态系统的保护责任,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 要素化、网格化监管。
地方协调联动机制:第二十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治理,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部门协同不足、监管衔接不畅问题。
跨区域联合保护机制:第二十一条建立重点区域、流域、海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四统一”——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非重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由上级政府协调或地方协商解决,彻底破解 “上下游、左右岸、海陆统筹” 治理难题,为长江、黄河、京津冀等重点区域流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生态安全与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二条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生态安全防护体系,提升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三条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为精准监管、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02
监督管理制度:
筑牢全链条、立体化的监管防线(第二节)
(一)监管原则与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制度基础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确立生态环境监管的基本原则与能力建设要求,为各项监管制度实施提供方向指引。
差异化精准管控原则:第二十四条明确国家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坚持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制度衔接,摒弃 “一刀切” 监管模式,实现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契合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禀赋与治理需求。
智慧监管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 的智慧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与精准度。
政策生态影响评估: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听取专家与公众意见,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全过程,实现“发展与保护协同”,从源头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二)责任与监督制度:压实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构建“目标考核、督察问责、人大监督、司法保障、离任审计” 五位一体的责任监督体系,形成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的监管闭环。
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第二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部门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力戒形式主义,以刚性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立中央与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全面督察;被督察对象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以“高压督察” 推动问题整改与责任落实。
人大监督法定化:第三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与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报告,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人大法定监督范畴,强化权力机关对政府监管工作的监督制约。
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推进法院专业化审判、检察院检察监督,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 有效衔接,提升生态环境违法成本。
部门协同与离任审计:第三十三条建立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责任;第三十四条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审计,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与终身追责体系。
(三)生态保护与系统治理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第三十五条及后续条款聚焦生态保护核心领域,确立系统治理、要素统筹的监管制度,推动生态保护由“单点治理” 向 “系统修复” 转变。
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五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的系统治理,统筹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海洋等生态系统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与服务功能。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各级政府应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补齐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短板,实现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重点领域监管制度:涵盖主体功能区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三水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与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区域流域与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实现生态保护全领域、全要素、全过程监管。
(四)执法监管与信用制度:强化现场执法、规范监管行为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构建“现场检查、行政强制、联合执法、信用监管” 的执法监管体系,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联合执法与跨区域执法:第五十条授权国务院监管部门及重点区域省级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破解“地方保护、监管壁垒” 问题,实现执法全覆盖、无死角。
现场检查权与保密义务:第五十一条赋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权,被检查者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需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平衡监管执法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行政强制权:第五十二条明确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场所、设施、物品,防范证据灭失,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刚性。
派出机构执法权与信用监管:第五十三条赋予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独立执法权,可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与行政处罚;建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03
本章核心亮点与制度创新
(一)监管体制创新:实现“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有机统一
本章突破以往生态环境监管“碎片化”困境,以“四个统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核心监管地位,同时明确自然资源等部门专属职责,构建“统分结合、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既保障监管权威性,又发挥多部门专业优势,形成监管合力。
(二)协同机制创新:破解跨区域、跨部门治理难题
河湖长制、林长制、跨区域联合保护、信息共享等机制法定化,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海陆统筹”,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长效法治保障。
(三)责任体系创新:构建全链条、立体化责任监督闭环
整合目标考核、督察问责、人大监督、司法保障、离任审计等制度,形成“决策 — 执行 — 监督 — 问责” 全链条责任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压实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与市场主体,实现 “终身追责、失职必究”。
(四)监管方式创新:推动智慧监管与信用监管深度融合
明确智慧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融入监管全过程;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实现“执法监管 + 信用约束” 双轮驱动,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企业由 “被动监管” 向 “主动守法” 转变。
(五)系统治理创新: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理念
将系统治理原则贯穿监管制度设计,统筹生态系统各要素保护与修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由“污染防治单一维度” 向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协同推进” 转变,契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系统治理” 核心要求。
04
本章实施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治根基
本章以法典化形式确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整合分散的监管规范,消除法律冲突与监管空白,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核心制度支撑。
(二)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监管防线
通过压实政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严格执法监管、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 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格局,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实现。
(三)为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提供制度保障
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目标,为破解 “发展与保护” 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法治路径。
(四)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本章立足中国国情,创新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与制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优势,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05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监督管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式成果,以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构建了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 “四梁八柱”。本章通过明确监管体制、创新协同机制、健全责任体系、优化监管方式,实现了生态环境监管的 “统一化、协同化、法治化、智能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及全社会应严格遵守本章规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与义务,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落地见效,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坚实生态根基。
下面附带一张生态环境法典较为直观的脑图: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