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占有改定

2023-11-16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占有改定



NO.17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对占有改定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占有改定的规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动产观念交付方式。这种交付方式是建立在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基础上的制度。没有占有的这种区分,就无法确立占有改定的交付形态。

案例分析


2011年1月1日,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该机械制造公司向该航天动力机电公司购买类型不同的交变频电机,合同价款共计为870万元。同日,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的股东江苏甲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购买各种类型的变频电机。上述电机由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及其股东江苏甲公司生产供货。


2013年5月30日,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和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协议,确认双方自2008年至2011年合作期间,某机械制造公司尚欠货款 3300万元,暂无法偿还,因该机械制造公司原定项目已停止,故对所供 32台电机的所有权归属于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


2014年5月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存放于被执行人某机械制造公司厂房内的生产设备若干(含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32台电机)。2015年7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某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机械制造公司、某涂镀板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对含争议电机内的部分设备轮候查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对查封设备委托评估、拍卖。2015年8月20 日,因流拍,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部分生产设备抵偿债务(不含上述争议电机),案件执行完毕。至此本案查封为第一顺位查封。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查封的32台电机属其所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的异议。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遂向该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对涉案32台电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协议》是否约定占有改定的问题。《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即有关占有改定的规定。本案中,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协议》,约定涉案 32台电机所有权归属供方该航天动力机电公司所有,但上述《协议》并无某机械制造公司继续占有涉案32台电机的内容,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约定涉案32台电机归属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时,又约定由某机械制造公司继续占有涉案32台电机,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主张双方约定了占有改定没有事实依据,故涉案32台电机仍归某机械制造公司所有,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对涉案32台电机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请求某机械制造公司按照《协议》交付涉案32台电机的请求权。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有关其享有涉案32台电机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28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28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占有改定的动产交付方式。占有改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认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这是成立占有改定的前提条件;二是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占有改定应当具体化,仅仅有抽象的占有改定的约定尚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所有权让与契约之外约定,由让与人作为承租人、受寄人或者借用人等继续占有该动产,则所有权的转移为有效。三是须让与人对于物已为直接或间接占有。这是占有改定的必要条件。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构成预定的占有改定,则让与人虽未直接或者间接占有,但是由于让与人对于将来可能取得之物已经有相当的把握,可以成立将来之物的占有改定。[26]本案中,虽然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占有涉案32台电机,并主张其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的《协议》构成涉案32台电机的占有改定,但《协议》并无约定某机械制造公司继续占有涉案32台电机,不存在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使某机械制造公司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故某航天动力机电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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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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