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行 | 《生态环境法典》下土壤污染防治的实务探索与新要求解读——ESG评级下不可或缺的重要拼图

2026-05-14


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已全面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正式进入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法典将分散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合,确立了“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终身追责”的核心制度。然而,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从被动合规向主动风险管理的转变;对政府而言,则是从“兜底修复者”向“规范监管者”的角色回归。本章节将深度剖析法典框架下,土壤污染防治的实务操作要点、企业面临的新合规红线以及政府监管的新要求。


01

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实务操作的深化与细化


(一)修复启动的“触发机制”与“豁免情形”


1. 动态启动机制


法典虽明确了四种启动条件,但在实务中,需考虑“滚动式”启动机制。例如,对于大型化工园区搬迁后的地块,风险评估可能因未来规划用途变更而分批进行。企业必须警惕:地块规划用途一旦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教育等敏感用地,修复启动条件将自动、立即触发,即使原有风险评估结论为“风险可控”。


2. 自愿修复的激励与约束


对于轻微污染地块,法规鼓励“自愿修复”。一方面,主动开展市场化的风险管控或修复,可获得政策优惠(如容积率奖励、审批绿色通道)。但另一方面,企业需注意:自愿修复并非法外之地。一旦启动,整个流程(方案、施工、监理、评估)仍需严格遵循法典程序,特别是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政府强制标准。否则,自愿修复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修复义务”,面临重新整改和法律追究。


(二)责任主体的穿透与补充:实务中的“闭环”


1. 终身追责的实现路径


实务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追偿,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3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法院和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查:


  • 企业资产转移、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公允(防止通过“白骨精”式重组逃避责任);


  • 原股东是否实际参与了污染决策或明知污染存在(认定连带责任);


  • 在破产程序中,土壤修复费用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主张为共益债务,但需经法院个案认定,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2. 土地使用权人的“尽职调查”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但并非“无责”。实务新要求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受让土地前,必须进行最高标准的尽职调查。若其未进行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或明知或应知污染的,将被认定为与污染责任人构成“共同过失”,承担连带责任,且无权向污染责任人追偿。这倒逼土地交易市场形成“先调查、再交易”的底线。


(三)修复施工与验收的“数据铁证”


1. 二次污染防控的“不可逆”原则


修复工程中,二次污染(如废气、废水、扬尘)是监管重点和舆情高发区。企业必须建立全过程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任何因修复行为导致的周边土壤或地下水恶化,将作为独立违法事件追责,甚至触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 验收的“三审”制度


法典层面确立了验收制度,实务中已发展出更加严格的“三审”机制:


  • 初审(机构自审):责任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内部质控;


  • 复审(专家评审):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国家或省级专家库成员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 终审(社会公开):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若发生舆情异议,验收将被搁置,进入复核程序。


3. 后期管护的“数字化移交”


5年管护期,不再是“纸上管护”。企业必须建立地块数字化管理档案,包含污染物迁移趋势模型、长期监测数据、管护日志等。管护期满时,需将完整、可溯源的数字档案连同地块一并移交土地管理部门。一旦期间发现污染物反弹,责任主体不仅需承担修复费用,还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02

对企业的全新要求:从“事后担责”到“全周期风险管理”


《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刻影响在于,它将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前移,构建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终身负责”的全周期闭环。


(一)建立“土壤环境资产”与“土壤负债”双重台账


企业不能再将土壤污染视为“偶然事故”,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环境负债。必须建立:


  • 《土壤环境资产台账》:记录地块初始状态、所有历史活动、设施、管线、储罐、固废堆放点等,清晰地描绘出“污染历史轨迹”;


  • 《土壤负债动态评估表》:基于历史台账,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重大变更时)使用法定方法评估土壤污染风险,并预估潜在的修复成本。这将是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组成部分,影响投资评级与并购估值。


实务案例:2025年,国内首起因企业未建立内部土壤环境台账,导致环境保护税计征争议的案例出现。法院最终认定,企业无法证明未进行污染活动的区域为“历史清洁区”,故承担高额环保税。建立台账和定期评估,是企业证明自身清白、避免“躺枪”的唯一法定证据。


(二)供应链与上下游的“土壤连带责任”


1. 重点监管单位的供应链审核义务


重点监管单位必须对其供应商、原料供应商、废弃物处理商进行土壤环境资质审核与风险评估。若供应商环评或历史活动存在土壤污染隐患,企业将因“明知或应知”而承担连带责任。


2. 土地交易中的“买方尽职调查”


无论是购买、租赁还是流转土地,新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签约前完成“潜在污染地块排查”。若未尽此义务,将被默认为“自行承担一切历史污染后果”,丧失追偿权利。


(三)构建“内部风险预警与快速响应”机制


1. 红线警报


企业必须设立明确的风险阈值(如地下水污染物浓度接近管控值的80%时),并建立内部预警机制。预警触发后,必须在72小时内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启动应急风险管控。


2. 日常合规审计


企业内部合规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每年需进行一次“土壤污染合规审计”,审计重点是:防渗设施有效性、渗漏检测记录、固废堆放合规性、隐患排查台账。审计报告需存档,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



03

对政府的新要求:从“政策制定者”到“精准监管与服务者”



《生态环境法典》赋予了政府更强的监管权,但也对其执法能力、技术能力和服务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建立“一图一账一清单”的智慧监管体系


  • 一图:要求市县级政府建立“全域土壤环境数字地图” ,将重点监管企业位置、历史污染地块、农用地受污染区域等信息动态标绘,实现污染源、污染流、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视化。


  • 一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追溯电子档案” ,实现企业从注册、用地、生产、关停到搬迁的全生命周期污染行为记录。关键在于: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追溯,打破“数据孤岛”。


  • 一清单:制定并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豁免清单” 和“修复机构诚信黑名单” 。前者是为了精准监管,避免对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干预;后者是为了净化市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该机构将3年内不得参与任何政府性修复项目,并对其过往项目进行追溯调查。


(二)政府角色转变:强化“裁判员”职能,剥离“运动员”角色


1. 严控“政府兜底”边界


政府兜底修复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于**“历史遗留、无主、且确无责任主体”**的地块。对于虽有污染,但经调查能找到原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论迁移至何地、是否已过世)的,必须穷尽法律手段追偿。必须建立政府兜底修复基金的专项审计与绩效考核,防止资金滥用。


2. 强化“替代修复”与“强制修复”能力


当企业不愿或无力开展修复时,政府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关于代履行的规定,直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强制修复,费用从企业预缴的保证金或用于垫付的政府基金中扣除。政府不再是简单的“买单人”,而是“强制执行的启动者”。


3. 建立“修复过程与结果双公开”制度


除涉密情况外,所有污染地块的修复方案、施工进度、环境监理报告、验收报告必须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投诉,甚至申请复核。这极大增加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压力,要求政府监管行为本身也必须经得起公众的审视。


(三)部门协同中的“首问负责制”与“联动执法”


1. 首问负责制


在涉及土壤污染的举报或问题发现中,无论最初是由哪个部门接手(如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该部门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启动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及时将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推诿。此举旨在解决“九龙治水”导致的初期响应迟缓问题。


2. 联动执法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需建立信息互通、案情互通、措施互通的联动执法机制。例如,在规划部门审批土地用途变更时,必须同步查询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地块名录;若地块在名录内,则必须要求提供已完成修复的证明材料。


04

结语: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生态环境法典》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为企业与政府共同描绘了一幅“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严格、公众参与”的蓝图。


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率先建立全周期土壤风险管理系统、拥抱绿色修复技术与清洁生产的企业,将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高的ESG评级,在土地流转与并购中占据主动,甚至通过“自愿修复”实现土地增值与品牌价值提升。


对政府而言,法典实施的最大考验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的精准性、协同的高效性与信息的透明度。未来的监管方向将是“宽进严出、信用分级、过程留痕、结果可追溯”。


只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将法律条文的“刚性”转化为治理土壤污染的“实效”,才能真正实现“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生态目标,为美丽中国筑牢土壤安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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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进 律师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