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告上法庭,认为代理律师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驳回,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应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960万元及相应利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判决
Law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李某某律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495万元;四、李某某律师对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向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本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林某某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向林某某赔偿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院认为,一审法院虽未论证酌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的具体依据,根据羊额鳗鱼场的强制拆除前的状况、相关建(构)筑物被强制拆除的具体情况,一审酌定林某某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李某某作为林某某的代理人,系本案造成违约事实的行为人,其疏忽大意造成林某某损失。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李某某承诺自愿赔偿林某某600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李某某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启示
Law
除了前文提及的续封时效外,开庭时间、上诉期限、诉讼时效等亦被认为是律师代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几个时间节点。本案中,因承办律师未到庭参加其此前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将该行政诉讼案作撤诉处理,导致当事人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进而导致当事人在本案中向承办律师及律所提起索赔和追偿。代理人未全面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法院判决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教训足以向每一个律师同行敲响警钟!
本文作者:罗兵奇 文章转自: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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