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NO.21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规定了对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业主有权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是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即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第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等11人和被告杨某等系洛阳市凯里花园公寓小区的业主,张某将自己居住的公寓出租给辉煌KTV当营业场所使用。该辉煌KTV在营业期间,开例会、播放音乐、唱歌、外来人员经常进出小区,致使原告张某等11名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张某等11名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辉煌KTV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是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民法典在本条中中增加了“一致”两字,要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了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杨某为经张某等11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自己居住的住处交给被告KTV使用,而KTV的日常经营给原告张某等11名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故该辉煌KTV和杨某应该停止在公寓小区内的经营,被告杨某应当将公寓房恢复住宅使用。
相关链接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占有改定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