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

2024-04-15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NO.21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规定了对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业主有权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是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即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第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等11人和被告杨某等系洛阳市凯里花园公寓小区的业主,张某将自己居住的公寓出租给辉煌KTV当营业场所使用。该辉煌KTV在营业期间,开例会、播放音乐、唱歌、外来人员经常进出小区,致使原告张某等11名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张某等11名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辉煌KTV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是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民法典在本条中中增加了“一致”两字,要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了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杨某为经张某等11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自己居住的住处交给被告KTV使用,而KTV的日常经营给原告张某等11名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故该辉煌KTV和杨某应该停止在公寓小区内的经营,被告杨某应当将公寓房恢复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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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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