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以来,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在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越来越多。以前打官司,老百姓不仅仅是担心案子能不能胜诉的问题,还为高昂的诉讼费发愁,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有诉讼需求的当事人带来了福音。为什么这类诉前调解并申请法院司法裁定的案件会越来越多,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首先,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相较于其他诉讼程序,当事人无需支付诉讼费用,节省了一笔开支;其次,该程序节省时间、高效快捷。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至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整个周期较短,有的法院仅需两三日,甚至当日就可作出裁定书,真可谓便民高效。然后,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该程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伤和气。中国人好脸面,都担心打了官司撕破脸面,尤其是曾是合作伙伴或亲戚朋友的双方当事人,打了官司以后也无法再来往,因此惧怕打官司。现在司法确认程序有效的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薄公堂的尴尬,在调解机构的组织下,双方有商有量,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法院司法确认,解决了双方矛盾,化解了纠纷。
那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这个司法确认程序与原来的民事调解程序有哪些区别呢?2022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可以发现关于“调解”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在不同章节做的相关规定。其中,“调解”是列在第八章,作为独立章节规定的,包含了7个条款,是针对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由法官进行的调解。“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列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第六节,表明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一个独立于司法审判程序的特别程序。“调解”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两者归属于不同程序,从而使得两者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笔者对“调解”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主要差异进行梳理。
一、启动方式不同
调解案件是需要原告先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资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该案件,由原告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中原、被告在法院的组织下对涉案纠纷达成调解意见或调解协议。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是在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二、受理范围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第八条:“慎查调解协议,确保真实合法。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无实质性争议,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基本事实、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涉及案外人利益、是否规避国家政策。调解协议涉及确权内容的,应当在查明权利归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不能仅以当事人可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为由,降低对调解协议所涉法律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尤其要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着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诉前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根据上述意见,对于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见,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但是涉及诉前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出具裁定书的案件,特意提到如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对于该类案子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上述情形。
三、调解确认结果的认定方式不同
对于法院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包括“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做调解书,双方仅签署调解笔录即可。
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四、救济方式不同
经过上述两个独立的程序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一旦生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两者均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两者在救济方式存在不同。
对于调解来说,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经过审理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对该判决书,任一方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经法院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 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 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五)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法院将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
侯素霞 华炬律师
专职律师,中共党员。2012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2013年10月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年限8年。曾连续两年荣获山西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称号。现担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侯素霞律师业务主要方向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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