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采购拉黑供应商遭名誉权起诉 巧用诉讼策略促成对方全额撤诉

2026-07-28


一、案件概况



我方单位开展询比采购活动期间,核查发现参与投标企业提交虚假申报材料,违背采购诚信要求,依据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规将该供应商拉黑限制合作一年。该企业不服处置结果,以我方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二、办案核心难点



案涉询比采购存在多方参与主体,但原告起诉时仅单独将我方列为被告,刻意隐瞒采购全过程其他相关单位,割裂完整采购事实链条,试图仅以拉黑处罚主张名誉侵权,诉讼思路对我方存在不利影响。


三、代理应对策略



接受委托后,团队梳理完整采购文件、虚假材料证据、内部处置流程、公示记录全套材料,制定分层诉讼应对方案:


1. 依法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案件第三人


结合询比采购多方参与的客观事实,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采购活动关联主体参与本案审理,完整还原采购评审、核查、处罚全流程;因追加当事人需重新分配举证期、调整开庭排期,案件庭审时间顺延,直至供应商一年拉黑期限即将届满。


2. 多轮沟通释法,还原客观事实


代理律师持续对接承办法官,完整提交对方投标造假原始证据、内部合规处置制度、采购行业失信惩戒规则,同时多次组织与原告面对面沟通,清晰说明拉黑行为系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合规监管措施,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名誉的侵权主观过错,从法律层面拆解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不成立的核心依据。


四、案件最终结果



经充分举证、法官居中调解及多轮事实沟通,原告充分知晓自身投标提交虚假材料在先,我方拉黑处置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其名誉权、精神损失赔偿主张无法律支撑,权衡诉讼成本与案件风险后,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顺利了结,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致歉责任。


五、案件普法启示



1. 企业合规惩戒有法律支撑

市场主体在招投标、询比采购中,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供应商,依规作出限制合作、黑名单公示等处置,属于正常行业诚信监管,只要有完整证据、内部制度支撑,不构成名誉侵权;法人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2. 诉讼程序可灵活化解纠纷

面对不合理诉讼,可依据案件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当事人,厘清完整事实脉络,拉长诉讼周期,为双方协商、当事人自行权衡风险留出空间,低成本化解诉讼矛盾。

3. 采购全过程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招投标、询比采购务必完整留存投标文件、评审记录、材料核验凭证、失信处置审批流程,一旦产生衍生诉讼,全套合规材料是企业免责的核心依据。


                                           文 | 潘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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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韦律师团队简介

申明韦律师团队由潘晓佳、薛垚森、白欣竹、冯欣雨等律师组成,本团队深耕民商事争议、企业常年合规、债权强制执行全领域法律服务,团队兼具企业法律顾问与侵权诉讼双重实战经验,既可为煤炭、售电类国企提供合同审核、合规体系搭建、欠款清收专项法律服务,也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损财损、劳动争议、股权纠纷等个人维权案件;团队秉持严谨务实办案思路,兼顾企业风险前置防控与群众维权兜底保障,为企业与个人提供专业、接地气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