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委会证明权责边界划定:大连案例揭示“负面清单”风险与规范路径
村委会出具证明,本是为民解忧、辅助证明事实的常见做法。然而,大连中院近日一份裁定,却为所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敲响警钟:出具证明内容若触及“负面清单”,不仅无法帮助村民维权,反而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陷入程序空转。本案清晰划定了村委会证明的合法边界,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一堂关键课。
案例速览
刘某林交通事故身亡,其年满60岁的配偶徐兰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为证明刘某林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以扶养家庭,徐兰方向法庭提交了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争议焦点:该《证明》内容涉及了对刘某林“经济状况”或“收入”的描述。被告方(保险公司)对此证明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法院裁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已被明确列入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恰属此列,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有效依据。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围绕“受害人生前劳动及收入状况”重新组织举证和审理。
穿透案例:村委会的“为”与“不为”
本案并非否定村委会的所有证明作用,而是精准界定了其职能边界,核心在于区分 “事实描述” 与 “经济判定”:
1.可为之事:证明“事实状态”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辖区居民的常住情况、家庭关系、身份信息、是否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或本地劳务等基本事实,具有天然的知情优势和证明资格。例如,证明“某某系我村村民,常年在本村居住生活,主要依靠务农及打零工为生”属于对客观状态的描述,通常是可被接受的。
2.不可为之事:证明“经济数额”
国家之所以将“收入证明”等列入负面清单,主要基于两点考量:
o核实能力有限:村委会通常不具备银行、税务、用人单位那样的精准核查个人具体收入、财产的手段,证明内容易流于主观或道听途说,缺乏公信力。
o规避风险与纠纷:随意出具经济证明,可能使村委会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虚假诉讼,甚至被利用于骗取社保、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行动指南:村委会出具证明的“三大纪律”
为避免好心办错事,陷入法律风险,村委会在工作中应严守以下原则:
1.严守清单,不越“红线”
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公章管理的人员,务必熟知并严格执行《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于清单明确禁止的“收入证明”、“财产证明”、“贫困证明”(需由专业部门核定)等,应坚决拒出,并做好解释工作。
2.规范内容,只证“事实”
出具证明时,内容应严格限定于客观事实的描述,避免出现任何关于具体金额、价值、数额的判定。采用“主要从事……劳动”、“主要生活来源为……”等概括性表述,而非“月收入约XXX元”。
3.引导维权,指明正路
当村民因理赔、诉讼等需要证明经济收入时,村委会不应简单拒绝,而应积极引导其寻找合法有效的证据途径:
o提示其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规范的市场经营凭证等。
o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建议其注意保存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雇佣方出具的结算凭证等。
o在符合事实的前提下,可为其出具旨在说明其“具有劳动能力及从事劳动活动”的辅助性事实证明,作为证据链的补充。
一张薄薄的证明,背后连着的是百姓的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大连中院的这份裁定,是对基层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有力推动。它提醒所有村委会和社区:证明的权力,也是需要被规范和约束的责任。唯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职责,才能既为民解忧,又自我保护,真正筑牢基层善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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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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