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了体系化、法典化的新纪元。作为法典第二编 “污染防治” 中的核心分编之一,《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篇”(以下简称 “本分编”)不仅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体系化整合与升级,更是对近二十年 “蓝天保卫战” 成功经验的法律固化,以及对当前复合型污染、区域传输及 “双碳” 目标挑战的精准回应。本文旨在对本分编进行系统性、专业化的深度解析,并结合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企业合规建议,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企业合规人员及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和实务操作指南。
01
立法定位与框架逻辑:
从 “末端治理” 到 “源头治本”
(一)立法定位
本分编承接《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 编的整体框架,定位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规范。根据法典第 187 条规定,本分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涵盖陆地、内河、领海等全部管辖区域,实现地域全覆盖。
本分编的立法定位具有三重重要意义:
其一,是对近 20 年大气污染治理实践的经验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本分编将这些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制度化的治理路径。
其二,是对当前复合型、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的精准回应。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呈现 PM2.5 与臭氧协同污染、多种污染物叠加、区域传输明显的复合型特征,本分编通过建立协同控制机制、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实现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回应。
其三,是实现 “双碳” 目标、推动绿色转型的法治支撑。法典第 189 条明确规定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将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统一规制,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关于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的重要理念。
(二)立法目的与核心价值
本分编核心立法目的载于法典第1条及第189条,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健康优先原则。大气环境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理念在污染防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本分编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首要立法目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人文关怀。
系统治理理念。本分编确立了源头防控、结构调整、综合防治、协同控制四大原则(第 189 条),明确防治大气污染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与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本。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本分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通过规划引领、标准管控、准入管理等制度安排,将大气污染防治关口前移,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三)框架结构:四章核心体系
本分编共四章 79 条(法典第 187—265 条),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形成 “一般规定→分类防治→区域协同→应急保障” 的闭环治理结构:
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 187—199 条):确立适用范围(第 187 条)、核心定义(第 188 条)、基本原则(第 189 条)、监管体制(第 191 条)与规划要求(第 191 条),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是全部分编的总纲性规定。本章还规定了约谈制度(第 196 条)、人大报告制度(第 198 条)等保障措施。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 200—254 条):分五节覆盖燃煤能源、工业污染、移动源、扬尘、农业与其他污染五大类污染源,共 55 条,占全部分编 70%,体现 “精准治污、一源一策” 理念。本章是本分编的核心内容,为各类污染源设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和行为规范。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 255—260 条):聚焦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建立 “四统一” 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破解区域性污染难题。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 261—265 条):规范监测预警(第 261—263 条)、应急响应(第 264 条)、绩效分级(第 265 条),筑牢极端污染天气下的公众健康防线。
02
第三章 一般规定:
大气治理的 “总遵循”(第 187—199 条)
本章共 13 条,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规则,核心是界定边界、确立原则、划分权责,为后续具体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一)核心条文解析
适用范围与地域管辖(第 187 条)
法典原文:本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本分编的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根据法典第 3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陆地、内河、领海、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意味着:
第一,地域管辖的广泛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均受本分编规制。
第二,域外污染防控依托国际合作机制开展,本分编聚焦领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规制。
第三,本分编统一适用于领域内各类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无专属管辖排除情形。
大气污染定义:复合型污染的法律界定(第 188 条)
法典原文:本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条文解析:本条采用 “现象界定” 的立法技术,将大气污染界定为一种客观状态,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污染因子:因 “某种物质的介入”—— 该物质可以是气体、颗粒物、蒸汽等多种形态,包括但不限于法典第 189 条列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特征污染物。
致害机理:导致 “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 强调污染的致害路径是改变大气组成成分或物理状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污染的定义相衔接。
危害后果:“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采用双轨制危害后果表述,既保护人体健康,又保护生态系统完整,与法典第 2 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定义相呼应。
客观状态:“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 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污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与法典第 69 条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相衔接。
基本原则:源头治理的法治宣言(第 189 条)
法典原文: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条文解析:本条是本分编的核心创新条款,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四大原则,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实践指引功能。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导向。本条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应以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为目标,而非单纯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这一目标导向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从 “总量控制” 向 “质量改善” 的战略转型。
结构调整的源头防控路径,本条列举了四项结构调整要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重污染行业退城入园、淘汰落后产能
・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压减煤炭消费
・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车船
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制度创新。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将温室气体纳入协同控制范畴,体现了以下制度创新:
第一,实现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治理的制度融合。
第二,建立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的联动管控机制。
第三,对接 “双碳” 目标法律化进程。
监管体制: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协同模式(第 191 条)
法典原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解析:本条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 “统一监管、分工负责” 的监管体制,是大气污染防治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法典明确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分工负责的职责配置。本条同时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部门包括:
发展和改革部门:产业政策、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业行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
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管理、道路交通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城市供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燃料质量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新能源运输推广
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综合利用
监测义务:企业合规的数据基础(第 197 条)
法典原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及其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条文解析:本条确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制度,是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的核心内容,也是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监测义务的主体。本条明确监测义务主体为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监测能力的分层配置。本条根据监测能力的不同,设置了差异化的监测义务:
• 具备监测能力的单位:应当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化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2026 年,江苏)
案情概要: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规避监管,长期篡改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
法条适用:
• 第 197 条(监测义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反自行监测义务
• 第 164 条(禁止逃避监管):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构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法律责任分析:
行政处罚(法典第 1108 条):责令改正,罚款 80 万元,停产整治
信用惩戒(第 54 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记录
行政拘留:直接责任人依法行政拘留 12 日
企业合规建议点:
建立完善的监测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运行台账
培训监测人员,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建立监测数据异常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监测数据
案例二:某钢铁企业超标排放案(2026 年,河北)
案情概要: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某钢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且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法条适用:
• 第 197 条(监测义务):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第 69 条(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法律责任分析: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 50 万元,限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按日连续处罚: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
信用惩戒: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记录
企业合规建议点: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建立环保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03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全污染源精准治理(第 200—254 条)
本章是本分编的核心内容,分五节覆盖燃煤能源、工业污染、移动源、扬尘、农业及其他五大类污染源,共 55 条,占全部分编 70%。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 200—209 条)
本节共 11 条,聚焦散煤、高污染燃料、燃煤锅炉三大核心,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
煤炭洗选与禁采:从源头控制煤质污染(第 202 条)
法典原文:国家鼓励煤炭开发企业进行洗选,降低煤炭的灰分、硫分含量;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洗选设施或者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洗选要求。禁止开采含硫分、灰分超过规定标准的高灰煤、高硫煤。
企业合规建议点: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洗选设施,降低煤炭灰分、硫分含量
严格执行煤炭质量标准,不得开采高灰煤、高硫煤
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煤炭质量符合标准
加强煤炭运输和储存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禁燃区划定与锅炉整治:空间管控与技术升级(第 207 条、第 208—209 条)
法典原文(第 207 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确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禁燃区管控要求:
划定后: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划定后: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期限前:已有设施改用清洁低碳能源
典型案例:某热力公司燃煤锅炉改造案(2026 年,山东)
案情概要:某热力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营燃煤锅炉,未按要求进行改造,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合规建议点:
及时了解当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
禁燃区内企业应当按要求改用清洁低碳能源
制定锅炉改造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
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 210—219 条)
本节共 8 条,聚焦钢铁、水泥、化工、涂装等重点行业,强化超低排放、VOCs 治理、无组织管控。
VOCs 治理的制度创新(第 213—215 条)
这三条构建了 VOCs 治理的完整制度体系,是本分编的重大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要点:
第一,建立 VOCs 含量标准体系(第 213 条第 1 款)。
第二,建立低 VOCs 含量标识制度(第 215 条)。
第三,明确密闭作业与治污设施义务(第 214 条)。
第四,强化工业涂装行业管控(第 213 条第 3 款)。
典型案例:某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治理案(2026 年,广东)
案情概要:某汽车制造企业在喷涂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导致 VOCs 无组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企业合规建议点:
建立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采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和溶剂
加强密闭作业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建立废气排放台账,定期进行监测
无组织排放管控(第 217 条)
法典原文: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管控要求:
管理层面:加强精细化管理
收集处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物料堆存:密闭、围挡、遮盖
物料传输:采取抑尘措施
物料装卸:洒水抑尘
典型案例:某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案(2026 年,河南)
案情概要:某水泥企业在物料堆存和传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导致粉尘污染,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企业合规建议点:
加强物料堆存管理,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
优化物料传输工艺,减少粉尘产生
加强物料装卸管理,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建立粉尘污染防控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加强员工培训,增强粉尘污染防控意识
第三节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 220—238 条)
本节共 20 条,是条文数量最多的章节,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监管全链条管控。
排放控制系统保护义务(第 226 条)
法典原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本条是移动源监管的核心条款,明确了三类主体的禁止性义务。
典型案例:某物流公司柴油车排放超标案(2026 年,浙江)
案情概要:某物流公司在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临时更换排放控制系统,导致检验结果失真,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企业合规建议点: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船排放检验
不得临时更换、篡改、屏蔽排放控制系统
选择正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
建立车辆排放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加强驾驶员培训,增强环保意识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 239—245 条)
本节共 5 条,为新增专节,聚焦施工工地、物料堆场、道路运输、矿山码头四大场景。
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第 240 条)
法典原文: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2026 年,北京)
案情概要: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施工扬尘污染,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
企业合规建议点: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措施
加强洒水抑尘和车辆冲洗管理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台账,定期进行自查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 246—254 条)
本节共 11 条,聚焦秸秆焚烧、餐饮油烟、恶臭污染、有毒有害气体等民生关切。
餐饮油烟治理(第 250 条)
法典原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典型案例:某餐饮企业油烟污染案(2026 年,上海)
案情概要:某餐饮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污染,被城管部门责令整改。
企业合规建议点:
严格按照规定选址,避免在禁止区域开设餐饮服务项目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
建立油烟排放台账,定期进行监测
加强员工培训,增强油烟污染防治意识
04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 255—260 条)
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污染相互影响、传输明显。本章共 6 条,建立 “四统一” 联防联控机制,打破行政壁垒。
(一)核心条文解析
联防联控机制的确立(第 255 条)
法典原文:国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四统一” 联防联控机制:
统一规划:共同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统一标准:执行统一的大气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统一监测:建立统一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防治措施:采取协调一致的污染防控措施
典型案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案(2026 年)
案情概要:京津冀三地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企业合规建议点:
了解所在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
严格执行区域统一的大气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配合区域统一监测工作,提供相关数据
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控应急预案
05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筑牢公众健康防线(第 261—265 条)
重污染天气直接威胁公众健康,本章共 5 条,规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绩效分级。
(一)核心条文解析
监测预警体系(第 261—263 条)
预警等级制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技术规范确定,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为本分编配套执行标准。
绩效分级制度(第 265 条)
法典原文:国家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绩效分级水平作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
绩效分级的基本框架: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将企业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A 级企业:自主减排(达到国家标杆水平)
B 级企业:适度管控(达到省级标杆水平)
C 级企业:严格管控(未达到标杆水平)
D 级企业:深度管控(基础较差)
典型案例:某化工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案(2026 年,江苏)
案情概要:某化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达到 A 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现自主减排,避免了停产限产。
企业合规建议点:
积极参与绩效分级评定,争取达到更高等级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治理水平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减排措施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绩效分级评定工作
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持续改进环保管理水平
06
创新突破与实践意义
(一)五大核心创新
源头防控法定化: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本
VOCs 治理精准化:破解臭氧污染难题
扬尘治理专门化:填补法律空白
区域协同制度化:破解跨界污染难题
民生关切具象化:回应群众 “蓝天幸福感”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分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衔接
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生态环境法典》大气篇旨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基本原则:两者均体现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原则。
监管体制:均确立 “统一监管、分工负责” 的体制。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关系:本分编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基础上的体系化整合,主要变化包括体系整合、范围扩展、制度创新、技术更新。
(三)企业合规实务指引
分行业合规要点
工业企业:
许可证管理: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变更需重新申请
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监测义务:配备监测能力或委托第三方监测
台账管理: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5 年)
施工企业:
扬尘费用: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围挡设置:设置硬质围挡
抑尘措施:覆盖裸土、洒水抑尘、车辆冲洗
违法风险与法律责任
无证排污:责令改正 / 限制生产 / 停产整治,罚款;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排污:责令改正 / 限制生产 / 停产整治,罚款;按日连续处罚
篡改监测数据:罚款 + 停产整治 + 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
07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篇,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本分编在继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总结固化治理经验、精准回应现实挑战、引领绿色发展方向的三大超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本分编构建起 “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区域协同-应急保障” 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唯有政府严格监管、企业主动合规、公众积极参与,方能让法典落地生根、发挥实效,持续擦亮蓝天底色,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呼吸安全,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