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2024-04-01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NO.21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规定了对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其权利人为全体业主。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性灵魂”,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灵魂”。


共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确定共有部分的一般规则是“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都是“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3.车库车位(不含设置专有权的车库车位);4.道路;5.绿地;6.会所;7.其他公共场所;8.公用设施;9.物业服务用房;10.楼顶平台;11.外墙面;12.维修资金;13.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


共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业主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所有的权利是:1.使用权;2.收益共享权;3.处分权;4.物权请求权。业主对于共有部分负有的义务是:1.维护现状的义务;2.不得侵占的义务;3.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4.费用负担义务。对于上述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其权利为由而拒绝履行。

案例分析


陈某芬与王某妹是上下楼邻居,2020年5月25日,陈某芬发现楼下王某妹在其家阳台外面安装的防盗窗,凸出墙外50-60cm,王某妹家的防盗窗可能成为小偷爬往陈某芬家的阶梯,于是陈某芬便找到王某妹协商,让她拆除该防盗窗。经过沟通后,王某妹拒不拆除。自王某妹安装防盗窗后,陈某芬夜不能寐,后来陈某芬找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妹拆除防盗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妹安装防盗窗的行为侵害了陈某芬,依法判决支持了陈某芬的请求。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知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的权,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上述案例中,王某妹在公共外墙安装防盗窗的行为,是其对建筑物共有的部分行使权利的表现;但是她的这一行为增加了陈某芬家被盗的风险,王某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在自己安装防盗窗时,不能增加其他业主家被盗的风险。法院支持陈某芬请求的判决,即时表现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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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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