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同时在离婚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在离婚后可以再次分割。
【以案释法】
2011年,小美与小帅登记结婚。2019年,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美与帅有限公司,股东登记为小美、小帅,其中小美持股20%,小帅持股80%,法定代表人为小帅。
2021年4月1日,小美与小帅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合意,由二人自行协商处置。离婚后不久,小美发现离婚时对美与帅有限公司的股权遗漏分割,小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公司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美与帅有限公司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且由二人100%持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前公司股东为小美、小帅,故公司经营所产⽣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要求分割该公司股权,应结合股权在共有期间的价值变化来确定。根据现有证据,小美、小帅共同持有的股权未有收益,小美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离婚时公司股权价值400万元,故法院参考股权变动情况,确定小帅给付小美股权补偿款25万元。
【律师说】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性质较为特殊,故而有限公司中的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首先以意思自治优先;其次,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按市值分配”,即分割股权的财产价值。当价值无法评估“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才可以根据数量比例分配,即分割股权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作者简介
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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