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Law
投诉人投诉称,认为R律师事务所对C律师缺乏执业纪律教育管理失责,请求对R律师事务所延期年检整顿,并取消其作为实习律师基地的资格;投诉C律师怂恿当事人H女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请求律师协会按律师惩戒法规对R律师事务所和C律师予以惩戒。
被投诉人C律师辩称,在执行过程中,H女士并未逃避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H女士提供的财产情况已足够全额支付投诉人的全部执行款。H女士提出执行异议系执行法院错误将未依法分割的财产错误划扣。在执行法院依法撤销错误划扣后,H女士已及时将剩余执行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况。H女士和L先生向C律师转款一事,C律师系出于好友身份以个人名义接受H女士和L先生的委托,代为转付相关款项并见证款项用途,C律师从未截留或私自收取H女士和L先生的继承中的任何款项,也未为此而有偿收取费用。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2月19日,H女士与R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R律师事务所指派C律师在H女士诉投诉人等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2021年10月13日,X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投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2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投诉人撤回上诉。2022年6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证明》。投诉人向X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7日,H女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2023年4月28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年5月13日,X法院向H女士、投诉人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2023年6月12日,市律师协会向投诉人、被投诉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2023年6月20日,R律师事务所向H女士开具普通电子发票。
处理结果
Law
市律师协会认为,无证据证明C律师构成不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R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对C律师教育管理失责,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鉴于C律师的执业行为存在不当,客观上影响了律师形象,对C律师作出谈话提醒的处理。另,市律师协会在调查过程中认为,R律师事务所不及时开具发票,构成违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免予处分。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案例评析
Law
本案中,C律师以律师身份履行代理职责的同时又以个人身份参与案件相关事务,公私混淆引致投诉。此案提示我们,律师执业过程中注意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时,避免又以别的身份参与案件,避免影响律师形象。R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后未及时出具合法票据,构成违规。此案提示我们,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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