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NO.212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规定了对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理解掌握本条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准确把握“专有部分包含的范围。根据第271条规定,专有部分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二,准确把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根据第240条和本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准确把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限制。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这张限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另一方面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2018年6月甲从A开发商处购得房屋一套,2021年1月交房后甲便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时甲将房屋内的非承重墙体拆除,以增加房屋的可利用面积。楼上邻居乙得知后,认为甲的行为会破坏住宅的安全性,便找到物业,要求甲暂缓装修,并对已经拆除的墙体进行复原。甲认为自己拆除的并不是承重墙,也没有侵害乙的利益,随继续装修。2月因为甲继续装修,乙带人进到甲家装修现场,阻挠甲家工人施工,在争执中将甲打伤。后乙又多次阻挠工人进入装修现场,严重阻碍了装修进度。甲为此多次找到乙要求乙不要阻挠自己施工,乙置之不理。甲随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阻挠自己装修,并且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甲作为业主对屋内的装修享有自己的权力,依法判决支持了甲的请求。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知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物权。上述案例中,甲对自己专有的房屋享有完全的物权,完全有权力进行装修,乙多次阻挠甲的行为不仅妨碍了甲的装修进度,更是侵害了甲对自己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力。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甲将乙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甲的诉求。可见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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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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