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被保险人肇事后因不知情而驶离
现场的保险公司可否以此拒赔?
NO.35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应以事发时肇事司机的外观行为、路面环境、视线范围、碰撞的作用力大小等方面综合判断司机是否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在初步证据不足以判断肇事司机有逃逸的主观故意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保险公司对司机是否构成逃逸,以及是否酒驾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案情简述:
2008年4月12日23时15分许,原告南京仲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某驾驶苏A594XX重型罐式散装水泥车出南京市江宁区高庙收费站时,在减速区域内变更车道,车尾侧面与同向行驶的冯某驾驶的苏ACM3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以及同乘的陈某、邵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未下车救助伤员。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过查看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确定苏A594XX货车为肇事车辆。苏A594XX重型罐式散装水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得知肇事信息后,原告通知被告发生了保险事故。同年4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能做到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违反装载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载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以肇事司机存在逃逸为由拒赔商业三责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仲龙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收费站减速区域内,地面颠簸,且水泥搅拌车本身也会发出响声,碰撞部位又在车尾部,夜晚光线不良,视线受限,吴某某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未构成逃逸,只是驾车“驶离”现场。
被告阳光财险认为:案外人冯某等受伤严重,说明碰撞力度和强度很大,应当会有剧烈的声响,司机不应当没有察觉,并且存在酒后驾车的嫌疑,在交警找到原告后,无法对司机是否酒驾进行检测,故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被保险人驾车逃逸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而是否构成逃逸,应根据发生事故时肇事司机的应急处理等外观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存在逃逸的主观意识。如司机停车发现事故后,为逃避责任,又匆匆上车驶离现场或明知发生事故加速驶离现场,但本案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依据交巡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吴某某系驶离现场,并未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逃逸,说明从监控录像等现有证据中不能得出吴某某有逃逸的主观故意。被告主张吴某某构成逃逸,应负举证责任,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吴某某属驾车逃逸;其次,事发时正值深夜,吴某某经过长时间的驾驶车辆,已经处于劳累的状态,事发路段光线昏暗,吴某某看不清楚案外人冯某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正常情况;再次,事故发生在收费站减速带,该区域设置有减速障碍条,地面起伏不平,连同搅拌车自身旋转产生的噪音,不利于从声响上判断有无发生交通事故。此外,大型货车在变更车道时,车尾侧面与体积较小的二轮摩托车碰擦,两者之间并非正面碰撞,从相互作用力上大车司机也难以判别有无发生异常碰撞。综上,被告辩称原告系驾车逃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按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播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龙公司保险理赔款27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分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肇事司机驶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笔者认同裁判法官的观点,本案肇事司机驶离事故现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司机明知发生事故的,不宜认定其为肇事逃逸。
一、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只要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片面认定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也就是说,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发生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二、关于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举证责任的分配
肇事司机驶离交通事故现场,其要对驶离的正当性负初步的举证责任,在初步证据表明肇事司机没有逃逸故意的情况下,如视频监控等初步证据显示被保险车辆处于正常的运行轨迹状态,无主观逃逸的故意,则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证明其主张。保险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肇事司机有逃逸的故意或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即使车辆驶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上的难度,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被保险车辆逃逸为由拒赔。
综上,对于交通肇事司机有无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仅靠肇事司机自己的辩解,我们要从肇事的时间、地点、事发时的状况、行为人所处的状态等方面综合地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肇事的明知,从而确定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对于一些肇事者以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否认逃逸行为的,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审慎地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裁断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录像未认定司机驶离现场构成逃逸,结合事故发生的光线昏暗、视线受限,路面颠簸、两车碰擦时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考察,从外观行为,结合司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从整体上来评价、推断司机的主观意识状态,在初步证据不足以判断肇事司机有逃逸的主观故意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保险公司对司机是否构成逃逸,以及是否酒驾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规、风控、审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新能源汽车、建设工程及企业合规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联系电话微信:
15003469172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