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简易交付

2023-11-0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简易交付


NO.17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 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对简易交付的有关内容。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无需进行现实交付,只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生效的让与合意即发生物权变动。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受让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占有该动产,一经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案例分析


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购买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付钱。但没过几天,张三反悔,不想将耕牛出卖给李四,并且认为李四没有实际付款,该头牛仍归自己所有,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耕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李四向其返还耕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本案中,李四通过租赁的方式已经占有该耕牛,事后双方基于耕牛买卖达成合意。在简易交付中,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使李四尚未付款,也不影响其已经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享有耕牛的所有权。

相关链接


期间结束

期间的计算单位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保护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

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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