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简易交付
NO.17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 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对简易交付的有关内容。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无需进行现实交付,只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生效的让与合意即发生物权变动。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受让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占有该动产,一经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案例分析
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购买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付钱。但没过几天,张三反悔,不想将耕牛出卖给李四,并且认为李四没有实际付款,该头牛仍归自己所有,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耕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李四向其返还耕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本案中,李四通过租赁的方式已经占有该耕牛,事后双方基于耕牛买卖达成合意。在简易交付中,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使李四尚未付款,也不影响其已经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享有耕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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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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