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NO.17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对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的有关内容。
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设立及变更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设立及转让以“交付”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指的以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的行为的结果。如果不是合法交付,那么即使取得的动产物权也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2020年6月份,孙某平从葛某标处购买蛇皮袋,由孙某平负责运输,其从运输平台找到驾驶员陈某伍从滁州凤阳运输至上海浦东。由于采购的具体数量需根据装载车辆的实际容量大小及标的物摆放位置格局来确定,故双方洽谈业务时仅对采购标的物的单价作了口头约定,即34元/件/100个,数量以运送车辆装载当天的实际可装载量为准。货物装载完毕后双方按照1320件的数量结算,孙某平通过女儿孙某林的账户支付给葛某标44880元货款,但货物到达孙某平处时发现缺少156件,葛某标坚称发货数量确实为1320件,故孙某平诉至法院,认为货并没有交给自己。法院认为本案买方孙某平负责联系承运人进行运输,在葛某标将蛇皮袋装载上车后,孙某平按照1320件的数量结清货款44880元,表明孙某平当时已经认可了发货数量,货物的所有权也已经转移给孙某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并已实际履行。故对孙某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可知 动产在转让过程中,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为动产交付时。上述案例中孙某平与葛某标的买卖合同中,蛇皮口袋是动产,双方买卖合同交付的时间为物权变动的时间点。首先这是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自出卖人货交承运人时,所有权由出卖人转让给买受人,故葛某标将蛇皮口袋交付给司机时,认为孙某平从葛某标处买的蛇皮口袋完成了交付,蛇皮口袋的所有权由葛某标转让给了孙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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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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