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
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NO.18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非以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规定。
物权变动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在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的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不必遵循依照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就有可能会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原因在于,这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进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在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方式和时间之后,对其进行适当限制,明确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尽管享有该物权,但是在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在处分该物权之前,一定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无法取得转让物权的效力。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2021年,原告因涉案房屋事宜,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A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冀0730民初xx号”判决书,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腾退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迫于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崔某于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同时A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30民初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继续占有房屋,属于无权占有,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原告返还房屋,同时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属于离婚后不动产权属由法院判决确定,虽然原告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但是被告一直不履行判决,由于所判决房产还在被告名下,不动产产权在未经变更之前依然对外有公示公信效力,原告想要自由交易首先得获得产权,故在基于法院判决书效力的基础,被告应当将房屋腾退,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变更为原告。
相关链接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