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领学 | 新《公司法》下章程示范条款之六:法定代表人

2024-05-13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小贴士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公司法增加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规定,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改成了“董事或者经理”,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至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会成员,而非局限于董事长。


新《公司法》规定,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被迫承担诉讼、被限高责任等情形。同时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判断。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构成表见代表,应当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依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文 | 如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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